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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建构

   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 
   
   Jay A.Sigler, Double Jeopard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9,p.2.转引自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以下。 
   
  关于禁止双重受罚原则在英美的发展,详见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以下。 
   
   M. Cherif Bassiouni, Human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Criminal Justice: Identifying International Procedural Protections and Equivalent Protections in National Constitutions, 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 International Law,p.289. 转引自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5页。 
   
   同上书,第1276页。 
   
   Ian Dennis, Rethinking Double Jeopardy: Justice and Finality in Criminal Process, Criminal Law Justice,2000, pp.944-945. 转引自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Jay A.Sigler, Double Jeopard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9,p.14.转引自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6页。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保护范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曾有过更为宽泛的解释,即该原则还包括对被告人权利的第四种保护,即被告人有权得到由同一审判庭来完成的审判。See William S. McAninch, Unfolding the Law of Double Jeopardy, South Carolina Law Review, 1993, p.416. 
   
  355 U.S. 184, 78S. Ct.426, 66L. Ed.2d 328(1980)。转引自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以下;另见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5页。 
   
   参见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8页以下。 
   
   参见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页以下。 
   
   参见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3页。 
   
   即诉讼参与人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引起诉讼期间的延误的,即使在诉讼期间已过、法院裁判已具有实质确定力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法院准许对他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申请本身并不会导致业已发生的裁判确定力消失,但法院一旦允许恢复原状后,法院裁判所发生的既判力也就随之消失。 
   
   即负责第三审程序的法院发现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重大错误,因此撤销该裁判,并使提起第三审上诉的被告人受到有利对待时,该撤销原审裁判的裁定将及于全部共同被告人。 
   
   对于违反德国基本法第2、3、101、103条的法院裁判,被判决者可以向德国宪法法院提起违宪审查之诉。如果宪法法院经过审查确认原审裁判确实违反了宪法,那么,该裁判即使业已产生既判力,也应受到撤销。 
   
   参见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页以下。 
   
  参见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以下;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以下。 
   
   参见麦高伟 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6页以下。 
   
   同上书,第468页。 
   
   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6页。 
   
   同上书,第1286页。 
   
   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等:《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4页。 
   
  参见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以下;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1页。 
   
   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等:《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7页。 
   
   同上书,第612页。 
   
  参见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2页。 
   
   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 
   
   同上书,第302页。 
   
   参见林山田:《刑事程序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749页以下。 
   
  参见王兆鹏:《错案之纠正》,2006年6月23日-25日北京“比较刑事诉讼国际研讨会”发言提纲。 
   
   参见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8页。 
   
   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危险始于陪审团组成并宣誓之时;在法官审判的案件中,危险产生于第一位证人宣誓那一刻。参见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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