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让广大群众包括新闻记者们树立起保障生命权的
宪法理念,要防止过去那种“民愤杀人”、“媒体杀人”的情况再次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要废除死刑,首先必须宣告那些过时的、错误的观念的“死刑”!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我们不仅要在
宪法理念上让法官们明白慎用死刑、少判死刑、保障生命权的道理,而且还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来保障死刑在事实上的减少和限制。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死缓制度在减少和限制死刑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死刑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上诉、复核和执行制度,在程序上防止死刑的错判误杀并在实际上减少死刑的判决和执行;[25] 我们还要激活并完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制度,[26] 这不仅是实施我国宪法的需要,[27] 也是我国政府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28] 更是保障死刑犯的人权、减少和限制死刑的现实需要。
【注释】参见“Abolitionist and RetentionistCountries”,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article.php?scid=30&did=140#de%20facto 。
例如,据大赦国际统计,2004年在当年保留死刑的75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25个国家和地区执行了死刑,人数至少为3797人,而且97%的死刑执行集中在中国、伊朗、越南、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其中伊朗159人、越南64人、美国59人。参见高一飞著:《程序超越体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1、84页。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
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240、385页。
罗吉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12页。
罗吉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12页。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
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5页。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
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3页。
http://www.lesotho.gov.ls/documents/Lesotho_Constitution.pdf
http://www.africa.upenn.edu/Govern_Political/mlwi_const.html
参见罗吉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参见罗吉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参见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62页。
参见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63页。
我们国家强调,“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详见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