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议将生命权的
宪法精神入“法”,尽快修改
刑法,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法律上减少和限制死刑
在
宪法明确规定生命权并明确限制死刑之后,我国刑法自然要作相应修改,废除与
宪法相抵触的死刑罪名,这是将来的事情。
然而,在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我们也可以有所作为。我们立法机关可以在2004年
宪法修正案所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树立生命权属于我国宪法所保障的最基本“人权”的理念,充分领会和遵循
宪法的人权精神,从保障人权特别是生命权出发,尽快修改
刑法,正如刑法学界的学者们所提倡的,首先逐步废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达到减少和限制死刑的目的。[22] 据有的学者统计,在我国现行
刑法68种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为44种,占全部死刑罪名的64.7%。[23] 显然,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可以极大地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
当然,为了不因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和惩罚力,并继续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要进行配套的改革。正如陈兴良教授所主张的,我们应当调整现行刑罚结构,克服现有刑罚体系“生刑过轻而死刑过重”的结构性缺陷,在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或之前,大幅度加重生刑,设立终身监禁等长期监禁刑,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比如,死缓期满后不再执行死刑的,原则上终身监禁;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关押10年以上才考虑减刑,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的上限应从现在的15年提到20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应从现在的不超过20年提高到25年甚至30年。[24]
(三)建议将生命权的
宪法理念入“脑”,让法官们充分领会保障生命权的
宪法精神,慎用死刑,少判死刑乃至不判死刑,在事实上达到限制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效果从可能性来讲,将生命权明确写入
宪法并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限制死刑,不可能马上变成现实,也许我们只能将它列为我国较长时期的追求目标。而对于修改
刑法,减少死刑罪名,特别是要全面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许我们可以把它列为中期目标。总之,二者在短期内都难以实现。
在现阶段,在不修宪、不修改
刑法、不变动死刑条款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做到的是:在司法方面,让法官们充分领会保障生命权的
宪法精神,在审判案件适用
刑法时,能够根据保障生命权的
宪法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有关死刑条款,慎用死刑,尽可能少判死刑乃至不判死刑,从事实上达到限制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实际效果。
在这方面,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宪法学、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学者应当作出自己的贡献,要积极开展生命权与死刑方面的理论研究,大力提倡生命权属最基本人权的理念,宣传人权入宪后生命权自然成为公民的一项
宪法基本权利的思想,让广大法官们树立起保障生命权的
宪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