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此外,我国还存在死刑错判误判等问题,例如近年来被媒体曝光并引起学者们广泛关注的聂树斌冤杀案、佘祥林“杀妻”案等。
  我国死刑罪名之多、执行死刑之多以及其他死刑问题的存在,可以说原因是多方面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都有,但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往往被人们所不能忽视,那就是宪法上的生命权及其违宪审查的缺位。
  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更没有表明对死刑的态度,这使刑法的制定和修改在规定死刑时缺乏宪法的指导和约束,立法者难以有保障生命权的考虑。可以说,这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死刑罪名未减反增(1979年刑法中有28个死罪,1997年刑法增至68个)而成为世界之最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宪法上的生命权之缺位,这又使法官们难有保障生命权的意识,更不可能从宪法上的生命权的角度来理释死刑并慎用死刑,这是造成我国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为世界之最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加上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不够完善,所以我国尚未出现死刑是否违反宪法上的生命权的违宪审查实践。违宪审查的缺位,公民不能对死刑罪名提出违宪审查,这造成减少死刑罪名的渠道不畅、机会不多,死刑罪名立法后就难以减少,只剩修改刑法一条路。违宪审查的缺位,被判处死刑的人不能对相关死刑提出违宪审查,这也使减少死刑判决和误判以及减少死刑执行的可能性不大。可见,违宪审查机制的不完善,死刑是否违宪的违宪审查实践的缺乏,是我国死刑罪名之多难以减少、死刑判决和执行之最难以改变的一项重要原因。
  三、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面对世界上废除死刑的浪潮,加上我国公民人权意识的提高,死刑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鉴于传统观念等国情,显然目前废除死刑的条件在我国还不成熟。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废除死刑毕竟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也是我国政府已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而且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一旦错杀,就无法挽回,因此我国今后应尽可能限制死刑及其适用,并要向废除死刑的方向努力。我国要实现限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有许多工作要做。鉴于死刑的限制和废除与宪法上的生命权的密切关系,我们不能忽视从宪法特别是宪法上的生命权的角度作出努力。
  (一)建议明确将生命权入“宪”,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限制死刑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也尚无有关生命权的宪法解释。固然,我们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使生命权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正如一些宪法学者所主张的,我们可以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权”进行解释,宣布人权首先包含生命权,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但是,笔者仍主张通过修改宪法方式明确将生命权写入宪法,理由主要有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