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法院对待死刑是否违宪问题的做法,在实际上是一种介于“违宪说”与“合宪说”之间的“折衷说”,这种“折衷说”值得我们关注。韩国宪法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判决中指出,规定死刑刑罚的个别刑事法条款在其构成要件行为的不法程度与行为者责任之间显失平衡时,死刑可能被评价为违背人的尊严的残酷的刑罚,或者超越达到刑罚目的所必要的限度时,可能会违反
宪法解释上的比例原则,是一种违宪的刑罚。[13] 也就是说,死刑条款不违反
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就属于合宪,否则就属于违宪。显然,这是一种折衷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
宪法限制死刑,明确规定死刑只限于适用某一种或几种犯罪,这也可归类于折衷说。在实际上,这些国家对死刑的态度是:符合
宪法规定的死刑属于合宪,不符合
宪法规定的死刑则属于违宪。这种“折衷说”对于当前强调“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14] 的我们国家具有借鉴意义。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
宪法,“人权”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生命权属于基本人权是全世界人民的共识,为此我们完全可以作出这样理解:我国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人权”包括生命权。正因为如此,死刑是否违宪的问题开始进入我们中国学者的研究视野。那么,对于死刑是否违宪的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何种观点呢?(一)违宪说。在对
宪法所规定的“人权”理解为包括生命权的基础上,对人权及生命权作严格的解释,认为生命权是绝对的,作为剥夺罪犯生命权的死刑是违宪的。显然,在“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文化背景下,在我们国家仍广泛适用死刑的今天,这种“违宪说”是不现实的。(二)合宪说。对人权及生命权作宽松的解释,认为死刑不属于侵犯生命权,是合宪的。在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面前,这种“合宪说”肯定不为许多人特别是学者们所赞同。(三)折衷说。正如前面所述的,“折衷说”对我国有借鉴意义,也许是当下中国的理智选择。比如,对故意致人死亡的严重犯罪适用死刑,不视为侵犯
宪法上的生命权,是合宪的;而对那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则认为侵犯
宪法上的生命权,属于违宪。笔者主张当前我国应当采取这种“折衷说”,以推动我国向限制死刑的方向进而再向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
当然,在我们国家,死刑是否违宪的问题要真正成为一个实践问题,只有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真正启动之后(以死刑是否违宪来启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能性不大),否则统统属于学者们的“空谈”。
二、我国死刑制度屡遭诟病的原因解读
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的今天,我国则保留死刑方面至少保持两项世界记录:
一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达68个,几乎占整个罪名的1/7。[15] 与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位居世界榜首。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罪名都在20种以下,并且大都仅仅适用于谋杀、叛国等重罪。例如,日本
刑法的死罪是18种,韩国为17种,美国死刑罪名不过9种,而且有29个州的死刑仅适用于谋杀罪,[16] 而人口已经超过10亿的印度,其死刑罪名仅有6个。[17]
二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我国执行死刑的具体数字一直没有公布,尽管近些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数字在逐年递减,[18] 但一般认为我国仍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正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关于死刑的第6个五年报告中所指出的,中国是所报道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19] 而在人口仅次我国并将很快超过我国的印度,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总共才执行35人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1996年到2000年的5年间,总共适用死刑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