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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上官丕亮


【摘要】死刑的存废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宪法学问题。世界各国死刑的废除,不仅与生命权是否入宪相关,而且与死刑的违宪审查密切相关。对于死刑是否违宪,世界上有违宪说、合宪说和折衷说,它们分别代表不同国家对死刑的态度,决定着死刑的存废。宪法上的生命权及其违宪审查的缺位是我国死刑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我国应当从宪法上的生命权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将生命权入“宪”、入“法”、入“脑”,并开展死刑的违宪审查活动,从而实现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目标。
【关键词】死刑;宪法学;生命权;违宪审查制度
【全文】
  死刑问题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今年元旦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而达到一个讨论高峰。然而,鲜有学者从宪法学的角度加以研究。其实,死刑的限制和存废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宪法问题,与宪法特别是宪法上的生命权以及违宪审查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拟从宪法学的角度对死刑的存废问题作些探讨。
  据资料显示,截止2006年4月,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和地区完全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1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6个国家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虽然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在过去10年或更长的时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而且不执行死刑已成为一个原则或习惯),三者相加,全球已有123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只有73个国家和地区保留了死刑。[1] 而且,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实际判处和执行死刑很少,其中有些国家已经多年不判处不执行死刑,只是因未满10年而尚未计算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2] 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自1990年以来超过50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的国家以平均每年3个的速度在递增。
  世界各国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与生命权的入宪相关,在宪法上规定了生命权的国家大多废除死刑,即使尚未废除死刑,也往往限制死刑。据笔者统计,全世界已经123个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废除的国家和地区中,有87个国家和地区在宪法上直接或间接规定了生命权,占总数的70%。而目前仍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在宪法上规定了生命权的则相对较少。如果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在宪法上直接或间接规定了生命权,则往往要对死刑加以限制或者其相关规定本身就是限制死刑的表述。例如,哈萨克斯坦宪法15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任何人无权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法律应将死刑作为一种惩罚特别严重罪行的特别措施,同时赋予被判死刑者请求赦免的权利。”日本宪法31条规定:“非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者处以其他刑罚。”[3]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一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并不等于这个国家就一定马上废除死刑,尽管至少会对死刑加以限制。世界上有一些国家虽然在宪法上规定了生命权,但仍保留了死刑,只是限制死刑的适用。可以说,一个国家是否对死刑加以废除或限制乃至限制程度有多高,不仅与这个国家的宪法是否规定生命权相关,而且与这个国家对宪法上的生命权的认识相关,与该国宪法对死刑的态度相关,与这个国家有无死刑制度的违宪审查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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