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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一种来自文化的解读

  一、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文化是人类社会共同生活过程中衍生出来或创造出来的,凡人类有意无意地创造出来的东西都是文化。一定的文化是指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省。所有的文化或文化的一切方面都是受社会的经济类型、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决定的,没有例外。在笔者看来文化有区域性、民族性和伦理性,文化的多元化和文化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基本来自于此。
  对于每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区域,文化的传承是强烈和重要的,是维系民族和社会再发展和再进步的精神根源。但同时文化也不是绝对的封闭和保守的,文化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予以推动和在生产。简单的回顾历史,中国的汉代和唐朝就是典型的例子,生动地说明了文化的两面性。【12】笔者主张,我们要从两个方面界定文化的本质以及和安乐死的关系:
  1、文化传承。文化传承是文化运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否则文化就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与创新。文化的继承应该在发展中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所淘汰,有所发扬。继承是发展的必要前提,发展是继承的必然要求。【13】
  文化是一种历史和时间的积淀,是一个国家家和民族的发展根本和基础。文化的继承就在于取其精华、弃之糟粕,固守落伍和腐朽的文化是可怕的,但是一味地否定传统而全盘接受他人的又是极不明智和科学的。
  在笔者的眼里,对于安乐死问题,我们传统的血缘、亲情和家族宗法制度赋予了我们集体的意识和爱老爱幼的美德。这是道德的要求,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优秀习俗和传统,其价值和对错是不可以简单地评价。安乐死之所以在很多的民众中难以立根,理由也在于此。所以,目前看来我们还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和缓慢的步伐逐步推进其立法化和合理化。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宣传和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社会认同呢?笔者认为,这与文化的创新和开放有这很大的关联。
  2、文化创新(开放)。先进文化发展之源在于创新,要发展文化,必须积极进行文化创新。创新是先进文化的灵魂,没有创新就没有文化的进步和生命力。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性或文化开放是一对矛盾,相互制约、相互依靠、相互促进。矛盾的对立统一原理认为,矛盾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根源,文化的发展机制在于不断的继承和开放,这是一个不变的整理。在世界范围内,文化正在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波及全球和全人类,在当今世界文化的交流、吸收、转化和再创造已经成为文化传承和再发展的基本动力。
  笔者认为,在世界一体化的过程中,中国的传统文化不断地受到外来文化的挑战和冲击,这是一件很好的现象。我们不宜极端地否定外来文化,也不可以高傲自大,兼容并蓄和对外开放才是文化应然的途径和走向。
  对于安乐死,从上文关于国外安乐死立法和实践开看。我们既要立足于现实,又要借鉴“他山之石以攻玉”。文化的外来移植,尤其是法律文化的移植,不管是制度、规则、概念、文化思维等的移植,都必须立足于时下的特定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一味的移植只能是事倍功半。【14】安乐死在我国还是一个相对新鲜的社会现象,很多民众根本不了解和认知,虽然也一些案例和事件发生,但是目前的发展还是比较的缓慢和不够的。这就是一种文化的魅力和作用的体现,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作为一种文明和进步标志的安乐死制度的存在与否又是一个民族进步和国家开放的评价标准。所以,在文化继承和创性的博弈中,一种互动和合作的态度以及精神正是我们所需要的。
  综上,在法律文化的继承和移植中,我们同样要遵循这一个普遍的原理。在刑法文化的变革和现代化中,刑法文化应该是一个多元和开放以及包容的文化圈。在安乐死的文化建构中,中国传统的关注生命的思想、强烈的宗法意识、深厚的道德归属等都是值得我们考虑;同时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又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的发展方向,其基本的模式一般就是一种内外兼容和结合的道路,以一种综合和和平的态度改进自己和吸收他人。【15】笔者认为,在文化分析层面,安乐死的发展和走向是文化走向的一种结果和派生物。在我国,安乐死文化的转型和变革才是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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