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第一个通过立法程序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该案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案的出台,它不仅为积极推进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人打了一针“兴奋剂”,也为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如何推行安乐死提供了学习的范例。如新加坡国会于1996年5月2日也通过了一项允许垂危病人就其生命延续问题进行自决的法案。继荷兰、新加坡之后,1996年5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也通过了澳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安乐死”的地区性法律(即《垂危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北部地区合法化。
迄今为止,虽然在立法上明文规定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并不多,但是在社会上和临床实践中,赞成安乐死并在实际上施行了安乐死的国家并不少。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例如自1976年以来,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都相继出现了自愿组成的“安乐死协会”,且参加的人数越来越多。在亚洲如日本、印度等国,安乐死在社会上都有很高的支持率。【2】
二、中国的安乐死问题
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再加上对安乐死的误解和偏见,安乐死一直被列为禁区而无人问津。八十年代中期,由于在我国发生了震荡中国大陆的汉中安乐死案件,使得这一在西方各国早就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社会问题,非常现实地摆到了中国人的面前。汉中安乐死案件发生以后,经过新闻媒体的传播,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从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和胡亚美在议案中写道:“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首开立法进言序幕。 我国自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3】
在我国,目前关于安乐死问题,主要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自从汉中安乐死案件发生以后,安乐死研究逐渐升温,在刑法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等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理论和起点分别立论建言。
在立法上,我国目前还没有承认安乐死制度。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对于安乐死的执行人往往采取故意杀人罪定罪。在理论上,呈现出正反对立的局面,双发的争论焦点在于:生命权的性质和个人处分的合理性、合法性,社会道德和伦理、习俗,个人尊严保护和人格的尊重,人文关怀,社会资源利用和最大利益化原则,医学和科学发展的作用,安乐死的具体使用和程序操作等。【4】
在事实层面,民间对于安乐死的态度也是各执一词。一般而言,在社会中已经存在一些暗箱操作的安乐死问题被曝光。对于一些疼痛至极的人也有选择安乐死的事件,他们的理由往往是处于解脱。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社会学界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5】以上可以得出,安乐死早已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新的社会热点问题,牵涉了法律、道德、伦理、医学、法学以及特定文化的多元问题。对于他的探究是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但是笔者发现从文化的角度来探讨和研究的很少,基本是一种真空地带,这也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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