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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被人们忽视了的最大缺陷

关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被人们忽视了的最大缺陷


赵光清;蔡馥敏


【全文】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几经折腾已经颁布但还未实施,为了配合2008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相应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根据现有媒体的一些零星报道,我觉得如果真的按照此草案实施,劳动者的权益同样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甚至比原来更糟。
  虽然这一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从2005年10月开始起草的。2007年4月,法工委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有关单位、地方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但是,由于仅仅只是在一些专家及单位和地方部门征求意见,并未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所以其局限性就显而易见了。
  从整个的草案看,比原来的《劳动仲裁规则》有所改变,有的还称其有两大亮点。但其实质和核心内容依然是看上去很美,而实际上却存在着几大缺陷。
  第一大缺陷:“经法工委反复研究,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不宜轻易否定。首先,“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的发生,也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上述草案里的规定:1、经法工委反复研究,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不宜轻易否定。仅这一条就是为了维护现行既得部门利益而维持的,根本不是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出发。什么叫“已经被社会所接受,不宜轻易否定。”?这一程序本身就是导致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的最大障碍。选择调解仲裁还是选择到法院直接起诉应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调解仲裁不应该设置为前置程序。其理由有二:
  (1)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的发生,也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为此,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理由,从立法的初衷本来是好的,但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常常是政府、工会、企业三家穿连裆裤,相互勾结坑害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不仅不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常常利用所掌握的政策帮助和保护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现行的劳动仲裁信访科(处)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仲裁时的违法违规根本就是让劳动者有怨无处申,有苦无处诉。收了劳动者的仲裁费,劳动者的任何一项请求都未得到支持,然后一句话,你不服到法院去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他们的所谓调解也好,仲裁也罢,很多时候都是站在企业的利益一边。他们明的收取劳动者的仲裁幸苦费,暗的收取企业的红包和礼品。虽然,在劳动仲裁规则里规定了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要受到追究和处理,实际上都是哄人的。办案人员既当违法违纪者又当劳动仲裁信访接待者,劳动者的问题可能得到解决吗?这样的现实能使劳动者少打官司吗?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起作用,在劳动集体仲裁时,他们公证地处理问题,因为怕集体闹事。在个体中,百分之百是不作为和乱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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