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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的订立

  再说,“用工”本身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有些公司在上岗之前要进行培训,开始培训之日是不是“用工“之日呢?是以开始培训之日还是以实际上岗之日为准?实践中必然会引起认识上的混乱。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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