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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的订立

  而且,单从文字表述上讲第二款的规定也存在问题。比如,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该款规定,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是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规定存在问题,应当删除“同时”,表述为:“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第九条)”的相关表述,是否只要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值得商榷,但其要求及时补办,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等规定是值得肯定的。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之规定分析,第十条第二款的不当之处就更清楚了。鉴于法不溯及既往,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给予其一定的期限,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种处理方式。《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对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及时补签是正确的,而不是说应当在一个月内补签。《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混淆了劳动合同形式欠缺问题与新法溯及力问题,从而将第十条第二款与第九十七条作出了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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