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事会的任务及职权
德国公司法第111条第1项规定,监事会必须对业务执行予以监督,这既是监事会的权力,也是其义务。有关监督目的和范围,不仅包括有关董事业务执行的合法性,而且也应涉及有关目的性(妥当性)以及经济性。因而监事会的监督,不仅是对有关董事经营活动有无违法性的核查,也包含了对有关经营的效率性进行核查监督。监事会根据董事的定期报告义务所提供的情报,以及根据自己向董事提出要求提供的情报,及根据对会计账簿、其他书面文件以及财产状况的调查,就董事的业务执行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妥当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共同组成,而监事会的决定,是通过监事会决议做出的(第108条第1项)。并且,关于监事会的监督权,并不是给予每个监事,而是赋予作为机关的监事会总体,监督的实行由作为机关的监事会来行使。
监事会的职权有:(a)作为实行监督的手段,有对账簿、书面文件以及财产的阅览、检查权(独立
公司法第
111条第2项),利润分配案的阅览权(独立
公司法第
170条第3项);(b)董事对监事的报告义务(独立
公司法第
90条第1项)。作为报告的全部事项,就是对所谓的计划中将来的营业政策以及其他将来业务执行的基本问题、公司的收益性、业务的经过等法定事项的报告义务(独立
公司法第
90条第1项);(c)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监督,即对确定年度决算报告以及年度剩余编入准备金等事项的监督(独立
公司法第
171条、第
172条、第
58条第2项)。监事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年度计算表、状况报告书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第171条第1项),并就这一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另外,年度决算报告由决算监察人进行监督时,监事会就这一监督结果也应陈述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做出的年度决算报告是否认可,应在其报告书中阐明,并将报告书交给董事会(第171条第2项、第3项)。这就是说,监事会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d)另外,监事有权请求董事向其提交报告书(独立
公司法第
90条第3项);(e)召集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并就与董事的相反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权利(独立
公司法第
111条第3项);(f)有关特定种类业务的批准权(独立
公司法第
111条第4项);(g)以公司名义,对违反义务的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
公司法第
112条、第
93条)等被认为是监事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