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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

  4.国家合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公平原则。
  国家补偿是相对国家赔偿的一个概念,一般指国家对合法的公权力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国家对合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权益损害承担责任的根据是什么。这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既得权说、恩惠说、特别牺牲说、公共负担平等说、结果责任说、社会保险论、人权保障论等观点。我们认为,国家对合法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国家补偿的依据是公平责任原则。国家补偿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与受害人权益之间协调与公平的制度。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损害了个人利益,受益公众就应当对受损害的个人利益以补偿。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的原则,否则,对受损失人就是极大的不公平。国家对受损失人权益补偿的责任以公平原则为标准,就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国家补偿的范围既不是完全补偿,也不是完全不补偿,而是公平补偿。公平补偿责任要比完全补偿要低。这也是我们认为国家补偿不是结果责任的原因,如果采用结果归责标准,那么国家补偿的范围就是完全补偿责任。这样是不符合国家补偿本质的,并不符合公共利益。
  
【注释】作者简介:周兰领,男,安徽省固镇县人,1980年2月生,行政法学博士,现供职于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参见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8页。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页。 
   
   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杨小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转引自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王和雄著:《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235页。 
   
  廖义男:《国家赔偿法》(增订二版),自刊,1998年版,第31页。 
   
   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1页。 
   
   应松年著:《依法行政十讲》,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马怀德:《制度变革中的行政赔偿》,载应松年等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383页。 
   
   当然,关于无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学界也是存在争议的。但一般认为无过错原则适用于行为人无过错造成损害的情况,这也是无过错原则的重点与特色。如果有过错的话,适用过错原则就可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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