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

  (三)狭义违法归责不能完全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下的责任问题,不符合一般的侵权责任原理。
  实践中存在的“狭义违法归责”的理解,就导致了大量“有过错,而无所谓违法”的情况得不到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具有过错,但并没有违反某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甚至是合法的,但这种行为客观上却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比如,警察在依法追捕逃犯的过程中依法使用警械,但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一般法律原理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责任。按照法治的原理,国家机关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还必须正当、合理,不得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尤其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给国家机关赋予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国家机关的行为也完全可能悖法而行、逆权而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和形式下,完全可能出现懈怠、漫不经心、漠不关心、加重损害等。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合法的形式下,是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这种过错,同样为法的原则与精神所不容,同样会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损害。而狭义违法归责原则没有概括过错的范围,使得相当一部分应当赔偿的事项被不合理地排除在外[5]。将具有过错情况的行为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是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原理的,也不符合常理。不管在理论上提出的无过错归责,还是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等,都并不否认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正如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6]所以,在国家赔偿领域中应当允许具有过错但并不违反某一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国家也要承担责任,否则,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精神。其实,理论界在提出违法归责原则的时候,也并不是否认过错归责的适用,而是认为过错归责可能是一个主观标准,无法客观判断。违法归责其实就是过错归责的另外一种理论路径,试图进行客观性的判断。就现代归责原理发展之趋势观之,已逐渐由过失客观化迈向违法视为过失。[7]可是这样的理论努力,在实践中却被曲解为“有了狭义违法,国家才赔偿”,不违反严格的法律规定,虽然有过错国家也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的出现,迫使我们必须在理论进行更严密的设计。
  (四)一元化的归责努力,不能够适应国家职权行为实际范围的需要。
  从理论上讲,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是宽广的,国家应对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职权行为负责。这种职权行为最多的表现为行为活动,其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事实行为;可以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也可以是不运用命令、强制手段,而是以提供给付、服务、救济、照顾、教育、保护或辅助等方法增进公共及社会成员的利益,而达成国家任务的行为。例如实施社会保险,对于老幼残疾废给予救济,设立学校等推广教育文化之行为,公共设施、广场、绿地及上下水道、桥梁之建设与提供利用等[8]。这种非强制行为往往是一种国家积极行为,法律依据并不是非常具体,大多数是一种概括性的职权依据。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在积极从事某一增进公共福利的行为时,可能会出现有过错,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而无法进行严格的法律评价。违法性的归责标准就没有可以适用的空间。同时,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还包括司法行为、军事行为、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的行为等。法院司法行为是一种适用法律进行判断的行为,其只有在法院的有罪判决被依法撤销后,才可能有赔偿的空间。我们不能说法院的判决在撤销之前是违法的,因为法院的判决在依法撤销之前都是合法有效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之所以撤销是可能是因为国家发现判决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这种司法行为所造成的判决认定结果与客观事实之间出现偏差,是法治的一种必然代价。比如,在刑事判决中即使没有任何法官滥用职权审判案件,而严格依法审理并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也可能出现错案。因为从认识论上讲,人们对已经发生过的事情只能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事实,但这种认识不可能永远是客观事实。法律制度上设计的证据证明标准与证据的认定标准也都是一个法律标准,不可能是完全的事实标准。在法律与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就完全可能出现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违法性标准,就不利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应当适用结果归责标准。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的行为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也主要不是一个违法与否的问题,而是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是否客观上不具有安全使用的状态。只要客观上具有不安全使用的状态,并且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国家就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当去评价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是否合法,而应当去关注这种设施的设置或管理行为是否客观上具有不安全的因素。总之,用一个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国家对所有国家职权行为赔偿的依据,是无法满足和适应国家职权行为多样性现状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