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行政传唤

  从理论上讲,传唤和盘查都是行政调查中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尤其是强制传唤,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味更加明显,照理应该能够折抵行政拘留。可是,考虑到治安处罚不仅有行政拘留,还有罚款和警告,对于后者怎么折抵呢?这会使得问题变得异常复杂。所以,索性不引入折抵。[13] 好在治安管理处罚本身力度就不算太高,传唤的时间也有限,所以,不折抵也不会引起太大的不公平的感觉。另外,刑事诉讼上的传唤、拘传也不折抵刑期,这也可以作为制度的参考依据。
  五、 法律救济
  在我国的行政救济理论中,强制传唤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直接强制。从强制执行理论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看,在实施强制传唤之前,通常应先作出一次合法的传唤,命令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如果当事人认为该传唤违法,可不可以寻求法院或复议机关积极地阻止该传唤的进一步实施呢?
  如果我们把传唤当作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处分的行政行为来看待的话,那么,当然可以对违法传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的处理比日本的做法好。在日本行政法上,认为命令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到场陈述意见,是一种行政处分,但是,在诉讼上又否定该调查命令可以成为撤消诉讼的对象。这就存在着自相矛盾的问题。[14]
  但是,有意思的是,从现在已经公布的行政诉讼案件看,至少我没有见到有直接针对违法传唤提出的诉讼和判决。其中的原由很耐人寻味,如果真像我们上面的那种认识的话,那么,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没有发生一起有关的诉讼呢?或许更多地是把传唤看作是纯粹的事实行为,类似于通知的行为,只是把公安机关的有关询问决定通知给相对人,不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处分。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才不受理,当事人也没法告(?)。也有可能是因为传唤和强制传唤之间的时间间隔有时很短,法院根本无法有效地及时干预(?)。
  但是,如果对违法传唤置之不理,放任违法调查的进一步实施,那么难免会发生一些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汤洪友家属诉荣昌县公安局五福乡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案,[15] 就是明显的例证。本来村民汤洪友与本村供销点经理胡世其之间只是因为20元钱债务发生纠纷,对像这样的纯粹经济纠纷案件,公安部早已严令禁止各级公安机关插手干预。[16] 不该传唤的,被传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法律的及时有效救济。要知道,“迟来的正义,就不是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警务机制改革中,建立了警务督察制度和110报警制度,公安部在《关于认真做好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电话投诉工作的通知》(公直字(2000)14号)中,把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也允许群众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提出投诉,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巡警及其他警种也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对群众投诉公安机关及民警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要在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予以处置。”上述规定也意味着,如果接到公安机关违法传唤的当事人,如果有时间和通讯条件,也可以向110报警服务台求救,由警务督察队及时予以制止。该项制度可以起到临时性救济的效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