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通知义务与折抵问题
通知义务和折抵问题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之后引发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新问题。
1、通知义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这个规定内在地透射出对被传唤人家属知情权的关怀。在我理解起来,上述第83条第2款的规定,核心是让被传唤人的家属知悉当事人的去向,是国家公权力行使所产生的一种程序上的义务,而不是、或者不完全是满足其对当事人是出于何种具体事由而被传唤、事情严重程度等的好奇或忧虑。因为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保密问题,比如,公安机关在选择通知内容的措词时,可能会考虑到要防止当事人家属代为销毁证据、串供、做假证等。
在执行中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平衡关系:
(1)实现行政效率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平衡
首先,由于传唤时间不长,在文书和送达方式上如果要求过严,恐怕无法落实上述规定。因此,应当允许采取更加简化、灵活的方式,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其家属的,也可以通知被传唤人提出的其他亲友。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实践中有些民警提出,如何证明已经通知,如果其家属矢口否认,如何处理?的确,如果当事人家属缺少诚信,恐怕会事后反咬一口,告警察程序不作为。因此,一方面,我们在通知时要注意规范化,比如,由两个执法人员在场,做好记录;另一方面,通知行为是否存在,还是可以找到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比如,电讯局的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的记录等等。
其次,对于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违法嫌疑人不告诉公安机关真实的身份、家庭联系方法等情况,如果属于流动人口,查不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法,可以免除警察的通知义务,但是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实现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涉及隐私权的案件,的确存在着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有意思的是,上述规定在媒体的炒作中却变了味,变成“嫖娼被抓将要通知老婆”。[12] 其实,这是媒体的误读和误导,“通知”被附带了更大的附加惩罚意味。显然不妥。在我看来,上述第83条第2款实际上蕴涵着足以化解上述冲突的巨大的裁量空间。首先,“家属”的范围具有张力,可以通过解释予以适度的扩张。其次,在具体的通知方式上,警察还是有相当大的裁量权。
比如说,如果当事人要求自己通知家属的,或者要求通知属于家属范畴的其中一个的(比如,通知其兄弟、姐妹),警察也应当尽量予以尊重,裁量许可。但是,通知的时候,应当告知被通知人尽快将当事人的去向转告其配偶,前者在转述的时候,可能比警察直接通知要婉转的多。这样,既达到了满足知情权的要求,同时也兼顾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这有利于维护其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稳定,具有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和执法效益
2、折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