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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传唤

  本文将围绕传唤方式、时间等问题,注重回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梳理有关立法在这方面规定的变迁脉络,加强对其中主要制度、尤其是变化之处的实证思考与批判,以期能够为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性意见。
  在部门行政法(警察法)的研究上,我更加崇尚具体问题分析而非抽象思维,把“脸”更近地“爬在实务的黄土地上”。所以,本文的研究基本上是采取了问题分析方法,重视对实践问题的梳理与回应。文中所涉及的实践问题,基本上是通过我到各地讲座时与警察面对面交流、访谈,有些还是个别深度访谈的方式,以及警察向我咨询的方式获得的。自2004年1月1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以后,我到过很多地方做专题讲座。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后,特别是2006年3月29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之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于2006年8月24日发布施行之后,我又就这个专题应邀到不少地方讲座,(有的时候是将上述两个专题结合起来讲授)。在讲座中,为了使讲座内容能够更加切合实践部门的要求,我都建议主办单位事先帮我收集基层民警的问题,或者在讲座过程中让学员“递字条”。很多来参加培训的基层领导、民警也是带着问题来的,在课间我们不断就实践问题进行双向的交流和探讨。所有这些能够保证本文的研究建立在较为扎实的实证基础上,建立在对实践有较为充分把握的基础上,做到有的放矢,而非“无病呻吟”。
  二、 传唤方式
  传唤分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原则上要求使用传唤证,但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询问地点、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8] 经过合法传唤,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实施强制传唤。
  随着通讯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便捷,实践中就提出能否用电话、手机、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来传唤?考虑到实践部门执法任务繁重,警力有限,也可以用电话等方式让被传唤人先来,再补办传唤证。但是,电话等方式通知不像送达传唤证,不太容易识别信息的真伪。所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只能算是一种通知行为,不是正式的传唤。假如被传唤人怀疑信息的真实性,不来接受询问,公安机关也不能对其实施强制传唤。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电子政务的推广运用,电子签章法的实施,如果我们能够解决上述传递信息的真实性,那么,也不排除今后行政执法中会出现新的传唤方式。
  有警察提出,“传唤——强制传唤”的规定不符合实践要求,是“坐在办公室里想出来的,根本不切合实际”。并举例说,对于流动人口,你给他一个传票,要他明天到派出所来,搞不好他连夜就跑了。第二天,你还强制传唤谁去?
  这实际上是对传唤与强制传唤之间的衔接关系和立法目的有误解。之所以要先经过合法传唤,主要是想尽可能取得被传唤人的协力配合,尽量避免刺激对方产生对警方的强烈抵触情绪,甚至是暴力反抗,降低行政执法成本。被传唤人能够自动来,执法成本无疑是最低的,也不容易发生正面的顶撞和冲突。但是,考虑到被传唤人也有可能拒不接受传唤,就要给警察一定的强制手段,强制传唤。因此,上述立法的意图不在两个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要有多长,而是把着眼点放在前边,“先礼后兵”,争取被传唤人的合作。对于流动人口,或者其他不易控制的人员,可以在传唤时就要求其立刻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如果被传唤人当场拒绝,又没有正当理由,那么,当时就可以实施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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