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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律师事务

   5、 给出应诉企业的法律意见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诉企业要积极准备,尽一切可能去应诉,以便在最大程度上争取胜诉,占领应有的市场份额。否则,将不得不退出市场。
   应诉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有市场的规划与预期,加强管理,不盲目追求单纯的出口数量,而要尽可能从利润本身做文章,以免被进口国所诉。
  四、律师办理国际投资法律事务
   国际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统一化的条件下,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将显得更加重要和经常化。国际投资可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如国际贷款),前者又可分为国际政府直接投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直接投资,后者可再分为国际政府间接投资、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间接投资。在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活动中最常见和广泛的一种方式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即国外有关个人和经济组织将自己直接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资金、技术、设备、知识产权等)通过法律途径投向非本国进行生产、经营并由投资者对其进行直接管理的一种投资方式。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属于私人直接投资的方式,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律师办理国际投资有关法律事务的工作内容非常广泛,主要的讲包括担任外国投资者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进行律师见证、代理资信调查、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草拟、审查重要合同、办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事务等。办理国际投资法律事务,对律师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掌握国际投资方面繁多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还要熟悉国际投资者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知识,具备较熟练运用英语等外国语的能力。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所在国为资本输出国,接受投资国为资本输入国。对中国律师而言,既可为国内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为国外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国际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代表性的一种为BOT方式即建设、经营、移交的方式,在当今国际投资活动中较为通行,而且主要的存在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活动中。律师办理国际投资法律事务时,不仅要参照国际投资双方的国内法,而且还要参照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如世界银行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TRIMs等。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外的经济贸易活动更加广泛和经常化,众多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大量适用,对我国律师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当然也给我国的律师业走向成熟和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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