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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别区地方政府的几个问题

  美国1973年的 “蓄水区表决案”确立了上述原则。加利福尼亚的蓄水区规定,选举特别区政府的权利份额按照拥有地产的面积加以比例分配,因而非地产拥有者无权选举。区内的租户宣称其受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保障的选举权受到剥夺,因而在联邦法院挑战这项规定。最高法院区分了以上案例,认为蓄水区仅行使有限——而非普遍政府——的权力,因而其选举并不要求符合“人均一票”原则。况且区内的地产拥有者承担主要的决定代价,因此其收益可以按地产面积而获得比例分配。但是,在1970年的 “校区代表分配案” 中,堪萨斯城的8个校区合并。其中占据学龄儿童60%的地区,只获得一半校区管理董事的权利。最高法院判决选区分配机制违宪。[27] 
  司法权的重要性体现在甚至“地方”“市政”等词的含义也要由法院解释。 “虽然这些词汇被预期去作为标准,以使法院决定不受立法干涉的城市行动领域,但它们一直仅具备有限价值,因为‘地方’和‘市政’等词可被赋予的显然意义,只能是地理——而非法律——意义。既然地理定义将允许城市在其疆界范围内完全自由行动、从而完全瓦解州政府,对何为 ‘地方’或‘市政’的最终决定被交给法院”。[28] 
  特别区政府在运行中,必定会同其他政府、群体、个人发生权力和权利界限的冲突,水区之间就可能发生关于水权的争执。争执由法院裁决,确定各自合法行动的界限。只有司法的、立法的调控能够有效地处理出现在不同群体中间的利益冲突,这种相对复杂的行政体系才能良好运转,各群体才大体可以彼此协调它们的行动。在美国,州之间发生的类似冲突也被提交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通过个案判决发展了州与州之间关系的普通法。州之间的诉讼中,水权争执占到了总数的第二位,占第一位的是边界领土的纠纷。 
  四、结语:市政政府的概念
  上文对美国特别区政府的叙述,希望能引出一般性的政治法律概念。一般性的分析概念,将有助于我们的政治和公共管理实践。笔者信赖的政治法律科学——政体科学和普通法法理学——极其重视分类和区别的技术,下文就对统治政府和市政政府进行了区别,对统治和治理进行了区别,并提出了市政政府的一般概念。 
  美国的特别区地方政府,以其比较极端的形式,向我们展示了现实世界的市政政府(municipal government)的特点。我认为,美国的地方政府,除了县的性质比较特殊以外[29],市、镇、特区、学区都是市政政府。所谓市政政府,是根据政府的性质进行分类而得到的概念,市政政府,作为政府的一个类别,不同于拥有统治权能的政治政府或统治政府。后者合乎我们中国人对政府的一般性定义,但前者,其功能是治理性、市政性的,而不是统治性、政治性的。市政政府的事物必定限于一定的区域,而且只有特定的人群才从办理这些事物中受益,这些事物是诸如防火、收集垃圾、提供自来水、修下水道、图书馆、警察、办义务教育之类。市政政府功能的特点,导致在现代社会它是和人民直接打交道最多的,也最可能同人民发生直接的冲突的政府;而且,市政政府之间,也可能彼此之间发生实际的冲突,因为一家的行动可能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像供水、灌溉、排污、环保等都是很容易制造区域间相互依赖性的活动,在其他领域,彼此之间也存在着合作与竞争。市政政府和统治政府的区别,乃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人类的组织进行仔细分类,我们可知,市政政府的性质介于第三部门和统治政府之间(在联邦制国家则介于第三部门和成员邦政府之间)。和统治政府一样,它拥有地域性的管辖权,也就是说它是有自己的领土疆界的。市政政府的建立,要求以比较便利的方式,例如从统治政府的立法机构取得一纸特许状或有立法机构通过一桩法案即可。它是因事制宜、因地便利地建立起来的,合乎地方人民的实际需要,因此其规模、其形式是差别很大的,像美国的市政府,大的有几千名雇员,管理数百万人口,小的两三名雇员,为数十人的社区提供服务。市政政府的权力(也许用权利这个词更合适)是有限的,但仍是独立自主的实体,在自己领域的事物可以独立决策,它不是统治政府的行政分支,它是独立的征税实体,有独立的收入来源,也独立担负财政责任。市政政府由于其性质,不应该拥有司法权,即使有例外建立了法院,也只处理琐屑的纠纷,也不应该拥有起诉刑事犯罪的权力。它处在统治政府的立法与司法控制之下,当它和个人或彼此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法院因为完全独立于市政政府,能够做到成为超然的第三方的仲裁者。它不是统治政府的行政下级,统治政府在地方的事物一般另有自己的执行力量办理,当市政政府违法的时候,不正当地侵犯居民利益的时候,不会从前者那里获得庇护,它也决不能假借中央政府的权威行事。因为上面这些缘故,市政政府在日常行事中,更多地体现出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从事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性质。它的行动,关系到区内居民非常具体的利益,但却不会让人畏惧。一个百万人口的市政政府的市长,绝不会有我国小县县长的威风,“灭门的知县” 更是不可能的情形。[30]市政政府的官员,如果处于容易腐败的位置,也可能是腐败的,但却不那么可怕,因为腐败者并不能和统治政府、法院建立千丝万缕的联系,他的腐败本身,也是非常地方性的,不会牵涉到方方面面,易于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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