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红说,关于执行程序,这次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从四个方面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是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在这个方面,从修改决定来看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1.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的制度。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同志反映,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所以这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不一定非要先通知,然后才能执行。
2.增加财产报告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决定第1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保证了执行。
3.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原来民诉法规定了一些促使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的措施,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这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会上的监督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4.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现在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二是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据我们了解,当前执行难有一部分是因为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这次我们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规范执行行为的第二个方面,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第三个方面的执行措施,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来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一年,执行期间很短。这样使得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我们这次延长了执行期间,在决定第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