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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了修改

民事诉讼法重点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了修改


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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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28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将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此次重点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了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今天下午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此作了介绍。
  姚红说,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申诉难问题:
  一是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二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规定不明确,这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原来我们说的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大家知道,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老百姓会担心自己的案子不能得到原审人民法院的纠正。
  另外,明确了再审的审查期间。这次修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由于规定了这个审查期间,就避免了现在存在的当事人反复申诉,很多申诉石沉大海的情况。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在三个月给当事人一个答复,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原来民事诉讼法185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四种情形而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再审。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四项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以后,在多长时间内必须裁定再审。现在修改决定的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再审。避免检察院虽然提起抗诉,但是由于没有期间的规定,抗诉进入再审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为解决申诉难做了以上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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