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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表决权信托*

  同表决权代理、表决权拘束协议和累积投票制等相关制度比较起来,表决权信托制度有它所不可替代的功能。
  首先,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公司控制权争夺中作用巨大。传统公司制度中蕴涵着诸多内在矛盾,比如股权集中的弊端、董事会中心主义引起代理危机,又如股权平等原则所导致的对少数派股东意志的侵害等等。这些矛盾在现行制度下已经很难调和,其结果不但导致了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失,还给大股东以畸大的控制力量,势必危害到广大老百姓的投资欲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引如表决权信托制度,中小股东就能够集合权利,使他们拥有决策权,使其利益在公司的行为中得到较好体现。这样也避免了表决权代理中因可撤消而造成不稳定性、以及行为名义的限制等弊端,以法定制度的模式将约定效力突破于当时人间的协议而对第三方亦发生效力,同时也无须受到类似于累积投票时股权高度集中条件制约。
  其次,表决权信托制度可以在优化公司治理环境的同时,有效维护股东内部的股权结构。股东将其股票以表决权信托的方式移转给受托人,从而减少因股权流转造成的股东意志嬗变,进而为公司提供一个稳定的管理层。对于因为投机心理或者能力局限而无力顾及公司运作和决策的小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可以使他们在保有股权的同时促进公司的正常运作。同时,借助表决权信托,股东之间可以形成权利的制衡,防止股权转入他人之后,从而在各股东间及新旧股东间形成稳定的股权布局。
  再次,在公司的外部经营活动中,表决权信托制度能便捷公司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可以有效防止针对公司的恶意收购。公司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表决权信托于可信的第三人或者直接信托给债权人,以此为间接担保方式,获得融资。公司的股东还可以将其持有的欲转让股份设立表决权信托,将公司的控制权保留在己方利益集团手中,防止新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恶意争夺。
  表决权信托制度的优点远不止上述几点。然而在运用表决权信托制度时,人们还会顾忌到名义上转移全部股权、自己仅保留信托受益权,这之中所蕴藏着的巨大风险。为此,各国在设立表决权信托之初就设定了若干严格的限制以保护真实股东;而且,作为无利害关系的受托人,他们在控制公司时能否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并始终为了股东的利益行事,这也存在着一定争议;另外,善意交易人如何才能相信一个非公司股东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这些都给表决权信托制度带来挑战,也是未来我国确立该制度时应当克服的困难。
  三、关于未来我国股权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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