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使方式
在英美法上,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对抵押物取得占有、出售抵押物、通过任接管人接收财产实现财产权并管理公司业务以及拍卖、浮动抵押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等多种形式。我国《
物权法》的浮动抵押被规定于一般抵押之中,对其实现方式和程序并未作出特别的规定,即与普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并无不同。根据《
物权法》195条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取得浮动抵押物的所有权。这是由于浮动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时,浮动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受偿其债权,抵押物归其所有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式。浮动抵押物的折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得单方决定。当事人关于浮动抵押物折价由抵押权人取得的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并且,该折价协议只能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之后达成,否则可能因违反《
物权法》第
186条关于流质契约禁止之规定而无效。
2.协议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是抵押权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以浮动抵押物拍卖、变卖所的的价金受偿其债权,是浮动抵押权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浮动抵押权实现的目的和内容。较之一般的出卖,拍卖更能公平地实现抵押物的价值,所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该种方式往往被置于首选的地位。浮动抵押人未能以拍卖、变卖浮动抵押物价金受偿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得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中受偿。
3.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浮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以从中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物权法》第
195条的规定简化了抵押权的实现程序,降低了抵押权行使的成本,更有利于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按照《
担保法》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不成协议,抵押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先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确定的胜诉判决,然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这种规定,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必须预先支付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而《
物权法》第
195条的规定,若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即抵押权人无须通过诉讼事件来实现抵押权而是可以在初步证明抵押权和主债权存在之后,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此种申请拍卖的性质属于非讼案件,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至于抵押权、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存在等内容属于实体问题,法院不予审查。经过审查后,法院就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就是执行依据。如果债务人或者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存在等实体法律关系有异议,那么应当由债务人或抵押人提起诉讼,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3]。然而,诚如有的学者指出,这一规定的贯彻也有待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作出相应的修订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