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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

  三、浮动抵押的设立
  (一)设立主体
  许多国家规定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但美国对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人之主体资格不作任何限制。我国《物权法》将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这充分反映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这一规定敞开了中国动产担保融资之门,对于缓解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浮动抵押物
  学说上认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是企业全部或者一类财产的集合物,包括低压人经营过程中拥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物资、应收帐款、合同权利、无形资产等。有的国家规定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债权和知识产权,也可以是公司的部分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我国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对企业的其他动产和不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之所以作此种限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便于设立和公示,并避免该制度过于复杂而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
  (三)设立方式
  如前所述,浮动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而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其设立不仅要遵循法定原则,还须公示,即通过公开通知或其他行为方式将权利存在的事实告诉第三人,由此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绝对权效力。
  根据上述原则,浮动担保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都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而浮动担保物权的公示,目的在于产生对抗力和公信力。所谓对抗力,是指浮动抵押人可凭借已公示的浮动抵押权来排斥任何权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公信力是指外界信赖这一权属状况的真实、合法、有效,是公示在法律上的逻辑结果,依此而为的交易受法律保护。
  关于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主要存在两种分歧: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依据前一种理论,设立浮动抵押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合意之外,还需要履行法定登记方式才能生效。若未经登记,则设立浮动抵押的行为不仅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更不能对抗第三人。该学说偏重交易安全,但忽视了抵押设立的效率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因而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依据后一种理论,浮动抵押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而成立,但必须履行法定抵押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这一学说兼顾交易安全和效率,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因而为我国《物权法》所采取。《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简便易行,并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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