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担保物的管理权不发生转移。担保物上设定浮动抵押后,浮动抵押人在抵押财产特定前仍然享有对担保物的自由处置权,这是浮动抵押区别于传统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最重要法律特征。在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以其全体或部分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对其正常经营活动并无实质影响,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仍就担保屋享有自由处分权,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买卖、转让、清偿等方式处置其财产而不论其是否在抵押物范围之内。
二、浮动抵押的制度价值
(一)安全价值
通常认为,安全价值在
担保法的基本价值中处于首要的地位,这是
担保法保障债权实现的立法宗旨之一决定的。浮动抵押的安全价值主要体现为:第一,固定抵押物面临着由于其自身性质和各种市场因素导致的贬值风险,而浮动抵押人在出现抵押物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由此新取得的财产自动成为浮动抵押物,可以减少原抵押物贬值的风险。第二,浮动抵押物由许多不同种类的担保物组成,因而可以分散担保物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从而从更多途径保障了债权安全[2]。
(二)效率价值
而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担保法,其在关注债权实现的安全保障同时,也必然要重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转过程中的效率问题。浮动抵押的效率价值也有多重体现:首先,浮动抵押在抵押物特定化以前,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享有自由处分权,充分发挥了抵押物的收益、使用价值,促进了物的有效利用,符合物权价值化的现代发展趋势。其次,可用于浮动抵押的财产,不仅包括抵押人已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来取得的财产,扩大了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充分考虑到未来之物的期待利益,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最后,浮动抵押合同签定和抵押权登记均可以一次完成,而不必就不同的抵押物分别签定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因而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而浮动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于抵押期间也无需发生转移,对债权人而言无疑是节省了保管和维护费用。
(三)公平价值
浮动抵押的公平价值之重要体现就在于抵押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平等。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症结之一在于这些企业由于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的有限性,并经常受到众多银行的歧视甚至是虐待。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扩充了中小企业用于融资担保的抵押物范围,为那些发长前景看好、现有或者未来财产充足的中小企业至少在法律上扫清了部分融资障碍。而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
物权法》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一现实,势必要对其融资服务对象、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要求作出适当的调整,从而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