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今社会防治刑讯逼供的对策
诚然,刑讯制度与当今法治社会人权保障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一种严重侵犯。在当今的社会条件下,随着科学侦察手段的进步,刑讯制度已没有了其生存的必要性了。
目前,我国虽然从立法上来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禁止刑讯逼供,但是由于传统社会影响的积淀,刑讯逼供并没有因为立法上的禁止性规定而销声匿迹,相反还在一定的程度上潜伏和出现,一些地方因为刑讯逼供导致了冤假错案,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因此,随着法治文明的日益进步,如何遏制和杜绝刑讯逼供现象,近年来一直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在这里,笔者仅想试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出发,提出如何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的建议。
(一)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根源,不存在无源之水。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也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是刑讯逼供存在的直接原因。
我国诉讼制度中的缺陷为刑讯逼供提供了一定的空间。首先,我国尚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法律程序而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只要查证属实,就算是在询问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也是可以并完全具有证据能力的。这样就放纵了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再一个就是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机关无权判定被告人有罪。但却同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同样使得侦查人员在得不到满意的供词时,有了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从而也就会发生刑讯逼供。其次,侦查监督相对薄弱。尽管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两人,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根据管辖分工享有对案件的侦查权。三机关对各自办理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都享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然而这种讯问是在无第三方参与见证或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办案实践中,只有一个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情况很多。这样,在没有第三方在场监督的情况下,就很难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了。
2、 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深层原因。
一是有罪推定做为诉讼观念还在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二是口供“证据之王”的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口供—证据—口供”的传统办案模式所带来的较高效率的破案率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一旦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有了很大的突破,案件的进展就会加快,其他证据的收集和完善就有了方向。这样既节约了办案成本,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在追求效率价值的驱使下,侦查人员迫于破案压力往往铤而走险,刑讯逼供。三是“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严重。程序工具论的观念还为很多学者所奉行。这些学者认为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工具,其价值仅在于为实体服务,只要结果公正,程序价值可以忽视。因而在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发生矛盾时,案件的实体真实自然就成为了选择的对象,而程序公正则作为了牺牲的目标。对结果的追求助长了刑讯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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