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法院判例,当控股股东将其控股权益转让给他人时,也同时转让了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这种转让与受控制公司少数股东、优先股股东、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判例法对出让股份的控股股东规定了一种义务:出让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应履行其注意义务,其有义务对购买者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怀疑购买者有不正当挪用公司资金等不良意图,则不能将控制权转让给该购买者。所谓不良意图,往往可从收购者以下迹象中加以辨别:大幅度地提高对股份的收购价;大幅度地提高公司流动资金的利息;收购者要求立即移交公司的控制权;收购者坚持在商谈结束后转交证券时,要以背书表明其可以立即利用公司的流动资金;有迹象表明收购者在对公司的业务管理中几乎没有获利的可能;收购者坚持交易要急速办理。出卖者因以下原因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没有对以欺诈著称的购买者进行调查;导致公司挫败,以及其他应当怀疑的原由。英国法院曾认为,控股股东以不适合于其他股东的价格出卖其股份构成对其诚信义务的违反。此外,根据香港《收购守则》也规定,基于信托义务,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未清偿上市公司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其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及时清偿有关债务。控股股东在行使和转让控制权时应该诚实信用。侵害少数股东或者无控制权股东利益的情况,无论如何不能出现。
由于我国特殊的企业制度背景,长期以来股票发行额度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上市公司即成为宝贵的稀缺资源,这使得许多企业对买壳上市充满热情。而在协议收购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被收购公司的原控股股东,正是由于该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使买壳方得以登堂入室,成为被收购公司新的控制权人。因为原控股股东一般是资本雄厚的机构投资人,有能力来从事对于收购人的调查工作。所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赋予其对于出让控股股份的适当谨慎义务,促使其关心被收购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或明显的疏忽而“引狼入室”,应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途径。此外,当前我国还有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为其提供巨额违规担保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规定控股股东在转让控制权时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忠实义务。
3、本条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作为协议出让控股权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对收购人进行充分的了解,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引狼入室”。同时对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还存在债务、或有负债等情形,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对于予以充分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如诉讼、财产保全、对控股权变动发表异议等方式。
(1)控股股东在转让控制权时的注意义务
本条第一款主要是要求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调查,防止收购方动机不良。主要是根据对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的核查,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实际履行收购的经济实力。同时,控股股东应将调查情况予以披露。
(2)控股股东在转让控制权时的忠实义务
本条第二款主要是防止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金蝉脱壳”,逃避责任,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要主动消除损害,未消除损害之前,不得转让公司控制权。如控制权转让收入仍无法消除损害的,要求出让方提出充分有效的履约保证,并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原控股股东和其它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担保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予以说明,并采取有效方式解决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清欠解保”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4、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衔接
新《
公司法》第
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
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是对《
公司法》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和细化。
(八)对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五十四条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理解与适用:
1、本条规定简介
本条是对协议收购履行的保全性措施的规定,属于实体要求。本条对原《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行了个别地方修改。
2、本条立法意图
一般情况下,协议收购所涉及的股份和金额规模都比较大,如果收购人在达成收购协议后没有足够的资金履行收购协议,或者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没有股票交付,欺骗协议的相对方,会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并且会对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很大的影响,误导投资者。为保护协议收购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协议收购的正常秩序,防止利用协议收购进行违法、违规操作,有必要规定协议收购的当事人双方采取协议收购履行的保全性措施,保证协议收购的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