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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章的理解与适用

  本条基本上借鉴了英国的有关规定,即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3)强制要约收购的两种方式: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本条第二款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即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减少收购人规避动机,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然而,本条第三款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质言之,在该种情况下,收购人只能发出全面要约而不能发出部分要约。
  (4)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由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同时也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大障碍,而上市公司收购又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市场行为,它将为推动经济发展尤其是通过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及经济结构的优化与调整发挥重要作用,各国法律与政策都不希望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成为实现这一经济目标的制度性障碍。基于此,各立法例在规定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同时,还设立了多项豁免条款,使得具有特定豁免条件的上市公司收购不致因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存在而难以进行。香港《收购守则》第26条即规定,经执行人员同意,可以豁免要约人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一般来说,如果某人因为接受赠予、行使新股认购权、公司分立等原因而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或收购人实际上未取得被收购公司控制权,或收购公司计划与被收购公司实行合并的,强制要约义务均可免除。当然,法律对于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必须设置严格的条件,只有确有必要才予以豁免,否则因太多豁免的存在而表现出的对收购人的过度宽容,客观上会造成对其他股东的不公平待遇;毕竟促进市场长久发展的不是一时的政策倾斜,而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法律环境。
  为了使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不致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绊脚石,本条也特别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条款。即收购人触发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当然,如果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依法发出全面要约。
  4、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相关章节的衔接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本条实际上是对《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的贯彻实施。此外,本条还涉及到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六章的衔接问题。
  (二)对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发现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未纠正的,不得公告收购报告书,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理解与适用:
  1、本条规定简介
  本条主要是对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程序的规定,属于程序要求。本条为新增加条款。
  2、本条立法意图
  原《收购管理办法》没有对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程序做具体的规定。为完善程序,方便收购人的具体操作,本条增加了有关方面的规定。
  此外,本条第一款规定地方证监局收到书面报告后要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其目的是通过通报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政府的事前把关,从而构建起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协调互动的联合监管机制。
  3、本条条文解析
  1、申请豁免的程序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方如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必须在收购协议签署之日后三天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及相关文件,也即协议收购的上报文件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上报文件同步制作,同步上报。这与原《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所差异,原《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是先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上报,获得证监会无异议后,收购方再视情况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或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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