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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

  4•损害不是过于疏远的在有些案件中,损害的确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但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疏远的,亦不能获得赔偿。例如,在“Antonatosv。Dunlop,Allsop&Transport&GeneralInsuranceCoLtd”案○51中,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后的精神状况导致与妻子感情破裂,并在财产分割中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处理了自己的财产。法院认为,虽然这些损失是被告过失行为的后果,但此种损失太过疏远,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原告无法获得赔偿。
  (二)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精神打击”
  虽然多数“精神打击”是由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但不能将对“精神打击”的研究局限于过失领域,仍有一些“精神打击”是故意侵权行为导致的。此故意是指对于“精神打击”持有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
  如果在第三人遭受“精神打击”案件中源侵权行为为故意行为,而对于第三人遭受的“精神打击”并非故意,则仍然属于过失造成的“精神打击”。在英国和美国,法律对于故意侵权导致的“精神打击”都有规定。故意导致的“精神打击”包括针对原告作出的故意侵权行为。例如,在英国著名的“Wilkinsonv。Downton”案(以下简称“Wilkinson”案)中,被告Downton先生同原告开玩笑,说原告的丈夫被车撞断了腿,正躺在街上,让原告将其丈夫弄回家。结果原告赶到了被告所说的地方,才发现这是一个玩笑,但却导致原告长期精神痛苦、数周无法工作,甚至一度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心智,法院支持了原告在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要求。○52故意导致的“精神打击”也包括故意导致第三人遭受“精神打击”的情形,如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对其亲人进行杀害或殴打。在澳大利亚“Battiav。Copper”案中,一名男子当着其妻子的面被杀害,其妻子和三个孩子就其遭受的“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53《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2版)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第46条第2项规定,行为人向第三人施以无礼之行为,如符合下列要件,亦负赔偿责任:(a)行为人系以致该第三人之在现场最近亲属遭受严重的精神上痛苦之故意或鲁莽弃置不顾之意思为之者(不论该精神上痛苦是否引起身体上伤害);(b)行为人系以致其他在现场之任何第三人遭受严重精神上痛苦之故意或鲁莽。○54该规定并未提到是否要求被告知道原告在场,但是,该条项下的第22个虚拟案例指出,至少在某些情况下,被告知道原告的在场是重要的。
  在“Taloyv。Vallelunga”案(以下简称“Taloy”案)中,一女孩目睹了她父亲被毒打的场面,由此受到惊吓和精神上的伤害。上诉法院确认了驳回Taloy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是原告未能证明在毒打发生时被告知道该女孩在场,之所以要求具备被告知道原告在场的条件是为了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或严重不负责任的。○55法律力图将法律资源集中于赔偿那些受到严重伤害的人,对于无法证明被告是故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受害者,仍然可以通过过失之诉获得法律救济。
  根据美国侵权法,因被告故意、恶意、鲁莽弃置他人权利于不顾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2版)第46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明显属于可给予惩罚性赔偿的范畴。在美国,根据此规定提起的诉讼大量涌现,而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对此则持较为保守的态度。这主要与各国的法律传统以及对于诉讼泛滥的担心有很大关系。○56三、“精神打击”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将“精神打击”认定为对受害人健康权的侵犯。德国法院就是借助《德国民法典》
  第823条第1款关于健康权的规定处理“精神打击”损害赔偿案件的。○57笔者认为,将“精神打击”侵犯的客体界定为健康权并不妥当。“精神打击”侵犯的是公民的精神利益,对健康的损害仅仅是其后果或症状,而非其客体。如果我们将客体与后果混淆,那么大多数侵权领域的案件都可以归入对健康权的侵犯。即使多数国家法律要求“精神打击”须造成医学上可确认的疾病,也主要是作为限制侵权责任条件提出来的,是一种政策考量。“精神打击”侵犯的客体是精神利益,造成直接受害者遭受“精神打击”的侵权行为侵犯的是自然人保持其生理与心理的意识机能正常、平和且不受严重刺激的精神利益。○58造成第三人遭受“精神打击”和侵犯特定财物的行为虽然不直接针对受害人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但是针对与受害人精神利益或感情利益密切相关的情感关系、物,侵犯的还是受害人的精神利益。由此可见,此种损害所侵害的客体不能够为具体人格权所涵盖,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精神利益。
  我国现行法及民法典草案的学者建议稿中没有“精神打击”及其类似的术语,但对侵害精神利益的情形亦有所规定,这些规定与“精神打击”制度在功能和目的上具有相似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就是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毁损或灭失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的学者建议稿规定了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或者致未成年人重伤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59对于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在区分“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的前提下进行分析。对于前者,法律推定其存在,无需当事人加以证明;而对于后者,则需要受害人进行举证。通过对英美法的考察可以发现,“精神打击”是“证实的精神损害”,需要受害者证明其遭受了“精神打击”并产生了精神性疾病。笔者认为,对于侵害精神利益产生的精神损害,应当分别理清各种情形究属“名义上的精神损害”还是“证实的精神损害”,并予以明确规定。以下笔者将结合我国现有规定,适当借鉴英美法上的“精神打击”理论,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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