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

  (1)直接受害者遭受“精神打击”案件。直接受害者遭受“精神打击”是指原告本身处于危险中,由于对本人人身安全所遭受的威胁的恐惧而产生的“精神打击”。无论从逻辑上还是政策上都不难证明,只有两方当事人的“精神打击”案件相对于通常有三方当事人的“精神打击”案件(第三人或者间接受害者“精神打击”案件),更容易获得救济。○25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只需要证明其遭受某种形式的损害是可预见的,无论是通过身体或者精神的方式引起,而没有必要证明“精神打击”——由惊骇导致的精神损害本身——是可预见的。这是此类案件与其他种类案件的区别之一。○26“Page”案是值得注意的直接受害者遭受“精神打击”的案件。在该案中,由于被告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但原告一直感到疲惫至极并且再也无法完全复原。在上诉时,尽管事故已经过去了8年,原告仍然没有回到工作中,并被医生诊断为是肌痛性脑脊髓炎或者慢性疲劳综合症的复发。原告在以前曾偶尔有过这种症状,但现在变成了一种慢性的顽固疾病。被告最主要的辩护理由是,无法合理预见一个正常的人在该种情形下会受到精神性伤害。上议院多数议员认为这是无关的。给出主要意见的Lloyd勋爵认为,只要身体上的伤害是可预见的,那么原告即可被认为是事故的“直接受害者”,而没有必要证明精神上的伤害也是可预见的。原告反常地患上肌痛性脑脊髓炎或者慢性疲劳综合症仅影响精神伤害的可预见性,而不影响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造成的伤害的可预见性。○27Lloyd勋爵进一步认为,在这些直接受害者案件中,原告没有必要满足在“Mcloughlin”案和“Alcock”案中上议院确立的各种“紧密性”要件,因为这些要件仅适用于旁观者或者间接受害者提起的诉讼请求。○28(2)间接受害者遭受“精神打击”案件。间接受害者遭受“精神打击”,又称为第三人遭受“精神打击”,是指原告在危险的影响范围以外,由于对他人受到伤害或者遭受威胁的担心导致的“精神打击”。由于原告自身并未遭受伤害或危险,法院对于此类“精神打击”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谨慎限制。这种限制是通过判断被告是否负有注意义务时施加各种“紧密性”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
  第一,原告与处于危险中的直接受害者关系上的“紧密性”。上议院在对“Alcock”案的判决中对此问题作了最详细的分析。在悲剧发生后有很多受害者的亲人和朋友在事后提起了诉讼,包括子女、孙子女、兄弟和未婚夫(妻)。上议院提出,旁观者必须与在该事件中受伤害或被危及的人有着“爱和感情的亲密关系”,但议员们并未就如何衡量爱和感情的关系问题提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法院有权假定在特定的关系如父母子女、配偶之间存在这种必要的关系。但此种假定可以被推翻,如证明一对已婚夫妇几年之前就闹翻并已形同陌路人。议员们否认了对兄弟之间的关系作此假定,因为兄弟之间关系的好坏差别很大,“Al-cock”案中的一名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就是因此被驳回的。○29这种潜在义务没有被限制于特定的关系之中,如配偶或者父母子女。一般认为,对于已订婚的未婚夫妇或者有着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的人之间通常也会存在强烈的“爱和感情的亲密关系”。在“Eldenv。Sheldon”案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原告与其同居女友Linda遭遇到一起交通事故,Linda在事故中死去,El-den就其遭受的“精神打击”提出赔偿请求。上诉法院虽然基于各种政策性考虑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但同时也承认,有些没有正式结婚的同居伴侣“有着与正式婚姻的夫妻同样紧密的感情联系”。○30在其他关系的情形下,如兄弟姐妹或者已订婚的男女,原告有必要证明此种“爱和感情的亲密关系”的存在。在判定原告与受害者之间是否存在足够密切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关系的持续时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对一起生活共同贡献的程度、共同经历的范围和质量……原告与受害者是不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对彼此感情的依赖程度以及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彼此联系的方式”。○31虽然在多数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其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特定感情上的联系,但上议院并不排除在特别恐怖的情形下,一个单纯的旁观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Ackner勋爵举例说明,一名过路者目睹了一艘油轮失控冲进了正在开会的学校并爆炸。但是,他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认为这比“Alcock”案中的事件更恐怖。
  在美国的“McFarlanev。EECaledoniaLtd”案(以下简称“McFarlane”案)中,原告根据Ackner勋爵的观点提出上诉,而上诉法院拒绝接受该观点,并在实践上和理论上提出了反对意见。其理由如下:首先,没有一个可以衡量特定事故引起恐怖的标准;其次,Ackner勋爵未明示的前提——在特别恐怖的案件中产生请求权应当满足其导致的精神损害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虽然有效地将注意义务问题还原为简单、一般的可预见性原则,但这一方法现已受到置疑。○32第二,时间和空间上的“紧密性”——与事故或者其紧接后果的接近性。在“Hambrookv。StokeBros”案中,法官承认在危险区域以外的由于担心他人安全受到打击的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强调了“在事故现场”和“必须通过自己的不受协助的感官感知”的要素。○33原告必须在事故的视线或声音的范围之内,很多案件由于原告不在事故现场而导致败诉。在“Chesterv。CounciloftheMunicipalityofWaver-ley”案中,一名母亲由于看到自己儿子的尸体被人从灌满水的沟渠中捞出而受到精神损害,但法院认为,由于她没有看到她儿子落入水渠,因此对沟渠失修有过失的委员会不负有防止该母亲遭受该种损害的注意义务。○34今天,法官对此要件已不再过分强调。在“Alcock”案中,Hidden法官这样总结道:“我们可以看到,基于对他人安全而不是自身安全的担心导致的‘精神打击’而建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起初要求原告必须在事故现场并且目睹该事故,那些严格的要件逐渐地放宽到在现场附近,并不需要实际看到”。○35近年的“Mcloughlin”案和“Jaenschv。Coffey”案○36再次拓展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界限。这一次拓展的基础是法院承认了承担责任的决定性因素是震撼引起的伤害的可预见性。基于这一理由,精神性损害至少对亲人的精神性损害而言是可预见的,即使该亲人并未在事故发生现场而是在“事后立即”赶到并看到“紧接后果”。但是关于何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事后立即”这一问题仍然存在疑问。在“Mcloughlin”案中,Wilberforce勋爵认定原告是在事后立即赶到的;在“Alcock”案中,上议院认为,对于那些在事故后9小时或者更长时间以后到临时停尸房认尸的人来说,并不能构成“事后立即”到达。Jauncey勋爵将两案作了区分,认为“Alcock”案中延误的时间更长,来访者并不是为了施救或者安慰受害者,而仅仅是为了来认领尸体。但他反对对构成“事后立即”的例子作出绝对的划分,并不排除那些不是为了施救或者安慰的“事后立即”到达的原告的请求权。例如,一名妇女回家后看到丈夫由于使用有缺陷的电子产品被烧焦的尸体,应当可以认为她是在“事后立即”到达的,因为她不像“Alcock”案原告那样可以提前避免自己面对这一悲惨场面。○37第三,感受上的“紧密性”。传统规则是原告必须以自己的感官不受协助地感知事故或其紧接后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