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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

  其二,应当用法治的观念认识辩护律师。从总体上讲,辩护律师应当主要成为私权利的维护者,即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中,依法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虽然可以体恤民情,造福于百姓,却不可直接代表公民个人去与自身的权利抗衡,只有律师才可以起到这种作用。司法机关公正裁判的基础,是兼听则明和权利的制约,而律师制度正是维系这个基础的有效保障。”[03]关于辩护人与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目的,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先生曾做过一个精辟的说明:“辩护人为被告正当利益之保护者,亦即为保护被告之利益而附带协助刑事司法之公正实施,在此意义下,辩护人处于公益地位。然而辩护人之公益地位异于检察官之公益地位,盖检察官为站在具体国家目的之立场为追诉犯罪,借以维持社会秩序,但辩护人仅为保护被告之正当利益,以免无辜之人受国家处罚,或返轻罪者受罪重之处罚,是其所关心者仅为个人之保护,不在于全社会之保护,由此可见,二者之公益地位所着重者,不完全相同。”[04]
  现代法治社会,律师都不同程度地面临所谓“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冲突”,在我国这一情况似乎尤其明显。实际上,这种冲突根源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永恒对峙。法律与道德之分离是人类通往正义之路上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也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主要特征。站在纯粹道德的立场上看,法律是不完美的,但又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这种不完美的法律必须借助于一大群人参与其中才能运转,律师便是这一人群当中的一分子,或者使法治之车能够正常运行的四个车轮之一。于是,笔者经常在可以代表律师发言的场合强调:国家(社会)需要律师,还是个人需要律师?律师是为了个人辩护,还是为了国家(社会)辩护?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法治视野之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缺乏现代辩护律师制度的刑事司法制度,永远不可能驶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为此、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必须改变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那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会给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造成困难的观念,树立律师参与诉讼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程序公正的现代法治观念,在刑事诉讼中平等的、善意的对待辩护律师,与辩护律师携手并肩,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由此可见,笔者提出的“车轮说”,旨在形象地说明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将其与公、检、法的关系界定为反对者所理解的“长方形”结构。况且,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三角形”诉讼结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早有全面而系统的论述,何须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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