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
冀祥德
【全文】
最近,在
律师法的修改中,关于律师的角色定位、特别是辩护律师的功能与定位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的确,在笔者看来,目前,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生死攸关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不予以重视、重构和完善,该制度必然成为制约中国法治进步的瓶颈。在木桶理论中,木桶的容量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法治是社会制度木桶中最短的木板,而在法治的木桶中,刑事辩护则是其最短的那块木板。要解决这个问题,除去在
刑事诉讼法的和
律师法的修改中,对于刑事辩护的功能与辩护律师角色予以合理定位,对于辩护律师的权利予以必要的扩张之外,更重要的是在于我们整个社会对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换句话说,要想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必须首先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这是因为,辩护权源于被告人的权利,如果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重视,辩护人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而仅就辩护律师的权利而言,对辩护律师地位的正确认识是完善辩护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一直至今,人们对于律师的定位依然是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达马斯卡理论关于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划分,其实给了我们一个对律师地位的总体性认识:如果把律师划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异体的话,那么显然对律师的地位的认识是错误的,由此而谈辩护制度的完善也是不可能的。
笔者在近年的研究中,先后发表多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关注这些问题,例如《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的“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人民司法》2005年第6期的“中国刑事辩护本体省思”、《中国司法》2006年第9期的“刑事辩护:本体属性 有效辩护 准入制度——兼论
刑事诉讼法修改若干问题”、《北方法学》2007年第2期的《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命运》等。在笔者的论述中,多次提出了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车轮说”,鲜明而形象地指出了中国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这样的论断让人对律师的社会角色充满困惑”,并认为,”在刑事司法中,公、检、法、律形成一种''三角形''的结构,而非‘车轮说’中的‘长方形’。”感谢由于反对者的声音而给我的一个将该问题进一步说清楚的机会,避免笔者提出的“车轮说”再度被断章取义,以讹传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