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监事会的审查期间。依照
公司法修改草案,监事会对于股东之提诉请求的考虑期间为30天,笔者认为,期待监事会可以在短短的一个月期间对案件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认为在诉讼木符合公司最佳利益时,赋予监事会终结该诉讼的权限是必要的,那么就必须要求监事会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最大程度的调查和分析。保证这一要求实现的措施是将监事会的审查期间适当延长,比如由30天延长为60天。
对于那些不恰当的股东代表诉讼,如何合理地加以预防关系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否可以在我国健康地发展。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从公司利益与制度利益的协调的角度出发,在通过立法不断强化监事会独立性的前提下,以赋予司法机构适当的审查为条件,允许监事会终止代表诉讼是防止诉权滥用、维护企业经营健全稳定发展的一种选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将经营判断原则引入我国的一种模式选择。当然,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监事会在被赋予与股东代表诉讼相关的各项判断、决定权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如果其滥用职权,也随时都可能会被追究严格的责任。
【注释】47 N.Y.2d 619;429 N.Y.S.2d 920;393 N.E.2d 994(N.Y.1979)
430 A.2d 779(Del.1981).
Murkock,supra note,p.89.
Veasey,supra note,p.1273.
See,Murdock,supra note,pp.94-95;Block & Prussin,“Judgment Rule and Shareholder Derivative Action:Viva Zapata,”37 Bus.Law.,1981,p.63;Recent Development,Business Judgment Dismissal of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s by Board Litigation Committees:An Expanded Role for the Courts,35 Vand.L.Rev.,1982,pp.259-260.
在上述Zapata案件中,全体董事都被列为被告,但是特拉华州最高法院仍然承认了公司对特别诉讼委员会的授权行为,与之相比,本案采取了非常严格的基准。
358 S.E.2d 323(N.C.1987).
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