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apata模式
1981年的Zapata案中,Zapata公司的股东Maldonado认为该公司的董事在给该公司若干名董事提供股票期权时,将提供时间不正当地提前,不仅违背了信任义务,而且也违反了《联邦证券交易法》第14条(a)项的规定。以此为理由,提起了追究董事责任的股东代表诉讼。对此,Zapata公司董事会任命两名新上任的董事成立了特别诉讼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认为提起代表诉讼会违反公司的最佳利益,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终止该代表诉讼的请求。
针对上述事件,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在公司的特别诉讼委员会提出终止代表诉讼的劝告时,首先应该将原告股东需要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和可以免除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两种情况分开考虑。对于前一种情况,股东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公司拒绝后,仍然提起代表诉讼时,诉讼委员会以起诉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为由作出的终止该代表诉讼的决定,只要不属于违法、不当的范畴,法院就应该根据经营判断的原则尊重委员会的决定。而对于后一种情况,法院可以分两个步骤,对委员会的决定进行适度的审查。第一步,法院首先应对委员会的独立性(independence)和诚实性(good faith)、以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加以审查,公司一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举证成功后,根据法院的自身裁量进入第二步的审查。第二步,法院根据法院独自的经营判断(independent business judgment),决定是否认同委员会终止诉讼的劝告。即法院不仅要从法律问题、公序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且还应从公司的最佳利益出发,将委员会在调查中指出的公司最佳利益和在代表诉讼中股东为了公司而提出的正当的请求权之间加以比较、权衡。
本案的判决,和Auerbach模式不同的是,法院认为对于特别诉讼委员会终止代表诉讼的决定,不仅应从委员会的独立性、诚实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而且对该决定的合理性也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加以审查。即单单依靠第一步的审查,还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司董事间存在的“结构上的偏移”,因此还要进行第二步的审查。从这方面看,本案中所采取的两步骤的审查方式,可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Zapata判决之后的许多案件中,法院都采取和Zapata模式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审查特别诉讼委员会终止代表诉讼的决定。
但是,由于在Zapata案中,法院采取其独自的经营判断来审查诉讼委员会决定的合理性,因此,有学者认为这使法院的裁量权的范围过大,而且对公司经营的干预过多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另外,本案对法院独自的经营判断的内容也缺少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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