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构上的偏移”
所谓“结构上的偏移(structural bias)”,是指董事会或特别诉讼委员会的成员,作为被告董事的同僚,在对是否提起代表诉讼一事作决定时,内心会无意识地存在一些偏袒被告董事的倾向。 “结构上的偏移”来源于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它实际上代表了在任何一起代表诉讼事件中,董事会内部成员所存在的一种先人观。在这里,“bias”一词并不具有否定或轻蔑的意思,而是代表了某种倾向或者某种心理上的倾斜。这种心理上的倾斜往往会使得委员会在判断是否应该追究董事责任的问题上,处于一种进退两难、微妙的立场,从而很难作出独立、公正的决定。特别是当被告是公司的支配者,或者追究责任将对被告造成致命打击时,这种倾向就会变得更加显著。
由于“结构上的偏移”实质上是一种主观上的问题,而且很容易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影响人的行为,因此原告股东很难举证证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决定,存在着“结构上的偏移”。另外,从法官的角度来看,由于现实中不存在一个可以有效地认定是否存在“结构上的偏移”的标准,而且制定这样一个标准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截止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法院仅仅以特别诉讼委员会的决定可能存在“结构上的偏移”为理由,而驳回诉讼委员会终止股东代表诉讼的请求。只是在有些案例中,法院在对特别诉讼委员会的独立性进行审查时,将是否存在“结构上的偏移”的可能性作为其判断的因素之一。例如,在“Miller诉Register and Tribune Syndicate,Inc.”一案(以下简称Miller案)中,衣阿华州最高法院指出,“认为特别诉讼委员会的成员在面对那些曾经推荐过自己的董事,还能够抛开人情、金钱以及心理上等因素而保持独立的观点开始就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宁可相信委员会对董事存有‘结构上的偏移’。”另外,在有的判例中,法院认为存在“结构上的偏移”的情况不仅在董事直接成为诉讼的被告时才会存在,当被告为公司的支配股东,同时公司的半数以上的董事是由该支配股东所选任时也同样存在。
对于特别诉讼委员会的成员是否真的会存在“结构上的偏移”,一些学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有些学者甚至完全否认其存在。但现实是,针对股东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公司特别诉讼委员会几乎很少采纳股东的建议,提起追究董事责任之诉讼;相反更多的是作出应终止该代表诉讼的决定。如果考虑到这种不正常现象,或许无论委员会成员如何强调其与被告董事及所涉及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如何主张其决定没有受到被告董事的影响,也还是有很多的人会相信各个委员会成员在无意识中所形成的“结构上的偏移”,最终影响了委员会的决定。为减少人们对特别诉讼委员会独立性的怀疑,减少人们对委员会成员存在“结构上的偏移”的猜测,近几年,美国的许多公司在设置特别诉讼委员会时,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独立董事、外部律师、学者等外部人士选为委员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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