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种方式,既考虑到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部分不完全相容的特点,又解决了法律允许原告有两种请求权却又只能实现其一的矛盾。对侵害人而言,因其双重违法行为引发多种损害后果,让其对多种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无不公,同时又防止了其依不同的责任方式承担双份责任的可能;对受害人而言,则能够使多种损害全面兼顾地得到补救,且又不会双重获利。这样,在立法和实际操作方面,上述做法都是可行的。虽然这样做会增加诉讼,但如果因怕增加诉讼而“因噎废食”,在对待责任竞合的问题上,法律平衡各种社会关系、公正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作用恐怕就难以实现。
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各国包括我国在内,不论采用禁止竞合还是允许竞合制度,都存在着不足。造成这种不足的根源就在于均试图以一种请求权实现或一种诉讼解决责任竞合引发的两种请求权及两种责任方式。换言之,因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所产生的责任方式不同,而引起责任竞合的一种行为又具有双重违法性和双重侵害性,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就会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是人身损害,也可能是财产损害;既有直接的损害,间接的损害也会兼而有之。若想仅靠一种请求权的实现或以一个诉讼去完全解决责任竞合产生的多重损害后果,当然难免会顾此失彼。因引,要彻底解决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我们还应该努力采用唯物主义分析法来辩证地看待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从而来完善我国的立法不足,行之有效的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参考资料:
(1)(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2)陈兴良等:《法条竞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3)[参见谢怀栻等著:《
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页
(4)(《债法理论与适用II》万鄂湘,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00页
(5)(《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陶月红wwww.dffy.com
(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李迎春www.chinacourt.org/
参考著作:
1、王利民著:《
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2、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45-46,2000。
3、《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中法大学出版社,页376-382,1998。
5、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306,2000。
6、王利明、崔建远著《
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
7、杨立新著:《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8、《侵权法论(第二版)》,杨立新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