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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2、 请求权竞合说。由德国学者迪茨(Dietz)于日934年首先提出,至今仍对德国民法理论具有重要影响。该说根本否定了“法条竞合说”,它认为,民事责任竞合本质上是诉讼请求权的竞合;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形式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时,不同的责任规则体系均对其具有适用力;受害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可取得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既可以选择行使其中某一请求权,也可以交叉援引法律,还可以自由转让或处分其中某些请求权;但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受害人的某一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其他的请求权也归于消灭。该说的缺陷在于对数个独立的请求权间的共生关系不能作合理的解释,在实践上又与民事诉讼法理论发生矛盾。请求权竞合说中依立论差异又可进一步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两支。(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http://www.ndcnc.gov.cn/)
  3、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又称“请求权法条竞合说”、“请求权基础竞合说”。关于民事责任竞合本质的一种学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Larenz)所首倡,并为其弟子格奥吉阿德斯(Georgiades)所发展。该说目前在现代大陆法各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中占有支配地位此学说认为,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因合同上的特别义务而强化和具体化,但绝非双重化。债务人基于违约或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仅是一个义务,故一个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仅产生一个请求权。(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www.ndcnc.gov.cn/)该说主张请求权单一,从而吸收了法条竞合说避免权利人双重请求的合理内核,扬弃了请求权竞合说因承认请求权的双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弊端。在法律适用方面,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责任规范皆可适用,摆脱了法条竞合说选择法律适用时的窘境,吸取了请求权竞合说可以避免发生不公平后果的优点。从法律适用结果上看,由于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各责任规范之间可以互相影响,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并应当斟酌立法目的以定取舍,从而克服了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可能造成的法律适用结果与立法目的相悖的缺陷,包容了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保证立法目的实现的优点。不足在于:其一请求权竞合说理论的核心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既然只能产生一个请求权,那么就谈不上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从而债权人也不可能就请求权问题作出选择并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权利,这一观点与“竞合”的概念相矛盾。其二在一个行为符合两种责任构成要件而只产生一个请求权的情况下,受害人虽然因为支持该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的不同而能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规范,而一旦该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或者在提起诉讼时被法院驳回,则债权人就不能再行使另一个请求权,这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各国立法模式
  1、禁止竞合模式。以法国民法为代表,法国民法认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在违约场合只能寻求合同补救方法。法国民法采取这种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概括,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则许多违约行为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在立法上责任竞合现象客观存在,而又在立法上禁止其存在,虽然有助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体系完整,但无法消除竞合现象,并且必然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这不符合立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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