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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产生原因及条件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产生原因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产生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分离并各自独立。从历史上看,这种分离在早期罗马法中既有体现,以后为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明确肯定。从现代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尽管两大法系在合同诉讼中存在着一些明显区别,但在法律上都接受了所谓“盖尤斯分类法”。根据盖尤斯的分类,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等。(我国民法学也持上述分类法,因而使得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适用法律根据、括损害赔偿的范围、诉讼时效、免责要件、对第三人的责任、诉讼管辖不同、归责事由、 保护范围、 举证责任等都不相同。)从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看,虽然随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形成等,都使二者具有相互渗透与影响的趋势。而同一违法行为因本身的复杂性或法律交叉的多重性,同时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导致了责任竞合的产生。与此同时,为规范其竞合于是上升法律,在诉讼制度方面要求寻找一个请求权基础,赔偿制度则限定只能就“损害”进行赔偿,若按其概念,可能获得双份赔偿,当体系与事实冲突时,责任竞合处理的各种学说自然也说出现了,可以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其中根本原因是合同法与侵权的既相对独立又局部重叠所致,它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有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4)。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直接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2、侵权性的违约和违约性的侵权。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保管人无权处分保管物而将保管物出卖给第三人,则无权处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又构成违反保管义务的违约行为。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违约行为)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侵权行为)。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重大过失造成病人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侵权行为规定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的允许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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