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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苟亿强


【摘要】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民事竞合的最常见的一种,两者在构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异,由于现有的法律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为此笔者就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概念、特征、产生的原因、构成条件等相关问题结合我国立法对此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责任竞合
【全文】
  一、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及特征
  王利明教授在《违约责任论》一书中举了一案例:甲交付的电视机有严重瑕疵;乙购买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万元;并且遭受了精神损失,电视机本身的价值是1万元;乙遭受了1万元的财产损失。这样乙的损失有两种,一是电视机本身的价值损失1万元;此种损失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只能根据合同责任要求赠偿。二是因电视机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1万元;以及乙遭受的精神损失,此种损失属于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应当由侵权法提供补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事人仅能以一种请求权主张责任,但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若同时满足受害人的双重请示权,将损害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若受害人在两种责任中只选其一,还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那该怎样均衡当事人的利益呢?这就是笔者要探讨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法律问题!
  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从词义上讲,竞合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2)。所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和侵权行为的要件,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并产生,且基于一个不法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交叉重叠的法律现象。也有学者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3)。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概念我国学者没有多少分歧,基本都是一致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在我国过去的民事法律中,并未对责任竞合的问题进行过任何规定,这一方面是由于民法的研究尚未深化,同时《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也就限制了我们对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也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责任竞合作了相关规定:“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时可能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的并存,或者是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权,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它诉因为由而拒绝受理。”由于此纪要是针对涉外、涉港澳的案件审理,其能否在国内适用,尚不明确。而后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从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1) 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2) 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3) 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4) 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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