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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理社章程

  (1)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2)听取和审查社员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本社社员委员会;
  (4)讨论并决定本社重大事项;
  (5)讨论并决定其他需要学理社社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2、学社委员会
  学社委员会为学理社的执行机关,第一届学社委员会由学社创始人组成,但学理社社员大会可依章程罢免之。学社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社长对外代表学理社,对内负责统筹管理工作。
  学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学理社社员大会;
  (2)在学理社社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社重大事项;
  (3)选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和各部部长,并报学理社社员大会批准;
  (4)对社员资格进行审核,对于申请人,学社委员会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5)负责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6)推荐本社名誉理事,聘请本社顾问。
   3、秘书处
  秘书处负责学社的政策性文件、会议记录、学术研讨记录等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秘书长协助社长负责处理协调、联络等工作。
   4、实践调查与社会服务部
  中国法学理论的提出主要应根基于现实土壤,在真实了解社会实情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总结与提高并进而形成一套自洽的、富有成效的法学理论体系,进而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贡献。因此本社特设立实践调查部门,以严谨、认真之态度定期进行专业性的社会调查活动并进行整理与总结。
  学理社的主要任务在于学术研究,同时学理社面向社会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社会服务主要包括对公民、社会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对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5、台海政策研究部
  学理社宗旨之一在于为中华民族之统一努力奋斗,因此学理社特设台海政策研究部门,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为民族统一大业献计献策。
   6、外联部
  基于“组织、推动与港、澳、台地区(特别是中国台湾地区)和国外法学、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任务之要求,基于与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交流之必要,基于与各级党政机关交流之必要特设立外联部。
  第九条 本社经费来源为:
  1、社费;
  2、社会各界赞助;
  3、本社咨询服务费与其他创办所得;
  4、其他。
  第十条 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提出,经学社委员会批准,由学理社社员大会全票通过决议,学理社始得解散。学理社社长有权依学理社章程与学理社精神重新组织。
  第十一条 本社社址暂设在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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