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这些问题我从听证以及申请复议和向一审法院起诉,每次都提,但他们都回避了,一点儿法理都不讲,只称司法厅的处罚决定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予以维持。2007年9月30日,由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委员会针对本案作出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司法厅的处罚决定书并未对我“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质疑作出必要的答复,也没说明相应的理由”,“听是为了证,证是为了用,故听证笔录要作为作出决定的根据。如此轻率地对待听证,也就使听证失去了意义,从而也就难以澄清事实”。
J:《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还提出什么意见?
L:专家的意见与我在前面提到了意见是基本一致的,毕竟对法律的正确理解是应当相同的,该意见书强调:“尤其是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涉及L的部分未经过其质证,一方面是L曾经提出过质证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直接将刑事案件中认定他人的事实适用于认定L是行贿是难以成立的”。
J:我从网上查询过,外省对律师的处罚好象都不像你们省这样子的。
L:是的,比如江苏省2006年12月4日和2007年4月24日发布的律师处罚信息都表明,律师向法官送钱的行为,因为没有人民法院认定为行贿,都是按《
律师法》第
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向法官送礼”去处罚的,仅仅是停业几个月到一年不等。另外,A省司法厅自己网站上转发的河南省2007年律师处罚信息中也表明,在河南相同情况也是按《
律师法》第
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处罚的,而广东省司法厅的网站上还有一份粤司罚决字[200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某律师向法官行贿15万元,决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此后,广东省司法厅又发出了《关于恢复某律师执业身份的通告》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行终字第44号判决,经研究决定恢复该律师的执业律师身份。这说明这位被处罚的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广东省司法厅的处罚决定书。
J:如果二审败诉后你怎么办?
L:继续申诉。申诉才是我的信心所在,我可以把我的“民告官”经历写成一本书,宣传理性司法的重要意义,还可以通过不断地申诉直到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我坚信只要我们国家的法律一直向着理性的方面发展,我就有希望申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