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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N报记者对A省被处罚律师的深度采访实录

  L:这个问题在《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有明确说明:“①受礼与受贿的行为方式不同。受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而受贿则总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②受礼与受贿的时间契机不同。受礼的对方一般是以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家庭有关的重要问题为契机。而受贿的对方一般是在谋取利益前夕,谋取利益的过程中,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③受礼与受贿的财物数额大小不同。一般来说,礼品的数额比较小。④受礼与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送礼者不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送礼者也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所不同的是,送礼与谋取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送礼与否及其数额大小不会影响受礼者为送礼者谋取利益。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则是以收受财物及其数额的大小,作为为其谋利益的必要条件。”法律界有一句名言:“离开犯罪构成就没有犯罪”,这就是说你要认定哪一个人犯了什么罪必须要从犯罪构成上去对照分析,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构不成行贿的构成要件,他就不存在行贿的问题,并且即使构成行贿的构成要件,依法也应由人民法院用判决书去认定,行为人若不服该判决,他还应有上诉和申诉的权利。而对于本案而言,并没有任何一个法院针对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作出判决,我何来“行贿”之说,而没有“行贿”,司法厅对我的处罚就是错误的。
  J:我听明白了,只是媒体一直都在这样炒作,说你们是行贿。
  L:那是司法厅的作为,他们在本案尚未开庭时就向省内媒体发出了新闻通稿,在开庭前部分媒体就先入为主,发出了“6律师行贿法官被终身封杀”、“向法官行贿六律师被罚终身‘闭嘴’”,在开庭前司法厅又用警车拉着十几名记者到庭,又是拍照又是录像,就连审判长都不知道这些媒体是哪儿来的。
  J:我记得去年最高法院好象发布了一个媒体限令?
  L:不错,2006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发出限令,“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性或结论性意见”,可这些媒体有司法厅撑腰,就没什么好怕的了,并且法院不会也不敢说什么的。
  J:你对省司法厅这种通过媒体炒作的做法有什么意见?
  L:感激不尽。
  因为没有省司法厅,这个案件我想炒也炒不起来,而本案只有炒起来之后才能引起一些象您这样有思想深度的记者的反思:他们行贿了,被吊销执业证书,为什么还敢状告省司法厅?我在《2006,中国法制的理性之年》一文中这样说过,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的法律已走上了新的理性之路,我们的许多人已学会了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观察事物的方法,在遇到法律事件时已习惯于用理性的眼光去考量,这正是我们在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民众法制观念提升、社会民主进 步的标志。毕竟只会盲从当传话筒的记者会越来越少,毕竟没有省司法厅的炒作,您以及《南方都市报》、《凤凰周刊》的记者是不会来采访我的。最近还有几家媒体还包括一家电视台要来采访,我是来者不拒的。因为只要给我说话的机会,我就要利用好这个机会来宣传社会主义的理性法制观念,这也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义务,因为我热爱自己的祖国,我希望我们的法律进一步理性起来。对待任何一个人,哪怕他是杀人犯,我们也得严格依法办事,该杀的杀,不该杀的决不能杀。而对于违纪律师来说,他违了什么纪就受什么样的处罚,司法机关不应凭自己的好恶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如果在一个国家连律师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么这个国家也就没有法制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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