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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研究

【注释】股东查阅权源于英文“inspection right of books and records”,有的学者将其翻译为“账簿查阅权”,然后对“账簿”作出解释,指出其包括公司相关记录;有的学者将其翻译为“账簿书类查阅权”;有的学者将其翻译为“账簿记录查阅权”;笔者认为,译作“查阅权”更为简洁明了,更能反映其本质。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Stephen A.Radin,“The NeW Stag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litigation:Section 220 Demands”,26 Cardozo L.Rev.2005.
Saito v.McKesson HBOC,Inc.,2002 Del.Ch.LEXIS 125,at 49,2002 WL 31657622,at 13.
必须注意的是,特拉华州判例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该条规定的不足。其不少判例,已经给出了正当目的的若干情形,如与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令内容一致的调查管理不善的要求被视为目的正当。See Carapico v.Philadelphia Stock Exchange,Inc.,791.A 2d 787(Del.Ch.2000)。
参见《韩国商法典》第466条,我国《公司法》第34条
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Saito v.McKesson HBOC,Inc.,806 A.2d(Del.2006)at 116.
此处的“公司法32条”系指“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32条”,该条文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苏民三终字第02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
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德民初字第352号中,法院指出,股东的知情权包括:财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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