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东查阅权研究

 (二)查阅权客体范围的限制  
  1.查阅权客体范围的一般限制  
  一般而言,正当目的在保证股东能够实际行使查阅权的同时,已经为股东查阅划定了客体范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账簿查阅权必须为其目的所限制并准确划定范围,只能查阅对股东达到其正当目的所必须的账簿。(P1617)这就意味着股东查阅的范围是具体的,目的不同,查阅的范围就不同,甚至目的相同,因为提出的时间不同,查阅的范围也就不同。上述立法表明,美国股东查阅机客体制度的立法已经相当成熟,一方面赋予股东较为充分的查阅权,几乎可以查阅公司的任何账簿记录,另一方面对股东每次行使查阅权依据其目的不同进行合理限制,从而较好地实现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承认查阅权可以多次行使,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行使查阅权时查阅范围是具体的。从实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赋予其股东较为充分的查阅权,只要股东证明其身份,即有权在支付合理的费用后,获得公司章程、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现行公司法不过是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而已。从《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看,似乎只要是公司股东,就有权获得公司法列明的公司账簿以外的公司资料。这不免给人过度保障股东查阅权之感,建议参酌国外立法以正当目的合理界定查阅权行使的具体范围。  
  2.查阅权客体范围的特殊限制  
  一旦股东证明其正当目的,即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账簿记录,除了正当目的之外;是否还受到其他因素限制。美国法院的审判实践表明,律师客户关系原则、工作成果原则和自我剖析特权可能进一步影响股东的查阅范围。  
  公司拥有的账簿记录,不仅仅是公司自身形成的资料,也包括公司从律师等中介机构获得的资料。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是否及于律师为公司提供的法律资料,譬如法律意见书。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的判例表明,账簿记录是否提供受到律师客户关系特权原则的影响。考察该资料是否受到该原则的保护,法院考量以下五个因素:(1)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2)股东的主张是否似是而非;(3)信息获得的必要性和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4)股东是否确定其要求获取的信息而不是仅仅抱着投机的心态去“钓”信息;(5)律师客户交流的信息是否为与诉讼本身有关的建议。如果说律师客户关系特权原则保护的是律师就特定事务(并非针对行使查阅权之股东)为客户准备的资料的话,那么工作成果原则旨在保护律师为即将到来的诉讼整理准备的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表明其确实需要该资料而不能获得,且不通过异常艰辛的努力就无法获得与该资料相当的资料,他就可以获得该资料。法院指出,原告以正当理由打破律师客户关系特权原则,也能以相同的理由表明其对工作成果原则保护的资料确实需要。(P1635-1636)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