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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司法审查及其基准

  4.和平时期还是战时审查?审查所处的社会背景影响法院审查条约和协定的态度和标准。背景主要是指战时还是和平时期。战争危及一个国家的安危存亡,此时,总统可能签订行政协定来缓解危机的局势。虽然法院在外交事务中的表现日趋活跃,但在这种紧要关头,法院要么拒绝做出合宪性判断,要么与国会或行政机关的态度一致,直接做出合宪判断。在紧急状态下,法院基于国家利益,放宽司法审查的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自己的职能与判断。但当一国处于和平时期,立法和行政机关做出的类似决定可能受到比战时更加严格的司法考量。
  5.涉及国家安全还是其他事务?条约的内容也会影响法院对待条约的态度和标准,构成“政治行为”或者“统治行为”理论的主要依据。如果条约的内容涉及外交、领土、军事、国防等,司法的介入就相对困难。无论条约还是协定都可能涉及政治判断,法院有可能保持“司法节制”,对关乎“政治” 问题的判断采取宽松标准。例如,在“戴维斯穆尔诉里根”一案中,[19]法院默许这种以行政协定的方式解决国外的诉讼,并将其视为解决重大外交争端、维护美国利益必不可少的方式。如果内容只关涉贸易、经济或者公民基本权利,因其只影响个人利益且与国家安全相去甚远,缔约主体没有任何借口逃避司法审查,此时审查标准可以设定得更加严格。
  上述几方面都涉及对条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问题。当法院审查一个条约时,通常综合考量这几方面的因素,决定是接受审查还是拒绝审查,以及对争议的条约进行合宪判断还是违宪判断。
  四、如何进行宪法判断
  如何进行宪法判断是一个宪法判断方法问题,指法院在面对争议的条约时所采取的一种态度,即,法院是接受审查还是拒绝审查?接受审查是进行宪法判断,拒绝审查是回避宪法判断;在接受审查之后,对系争条约是进行合宪判断还是违宪判断?
  宪法判断与司法审查基准相联系,它是一个宪法问题即权力分立问题,还是审查密度问题。所谓密度,是指法院在不同因素影响下介入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权力界限范围的深浅程度和范围。标准不同,密度也就不同。法院对争议的法律和命令采取不同审查标准,会导致不同的宪法判断。法院通常实行三个基准,即理性基准、中度审查和严格审查。理性基准指法院高度尊重政治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和判断,裁决争议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合宪。在此标准之下,只要立法者对事实的判断与预测,不具公然和明显的错误,或不构成明显恣意,违宪审查机关即应予以尊重。理性基准中又有严格的合理性基准,该标准要求国家论证以下两点:(1)立法目的是为了“重要的国家利益”。(2)该目的和手段间存在“事实上实质性的关联性”。[20]中度审查指法院视争议的问题性质和影响而定,有时认为法律或者命令合宪,有时认为其不合宪。在此标准之下,违宪审查机关可进一步审查立法者的事实判断是否合乎事理、是否还说得过去,而据以作成决定支持或反对某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严格审查指法院对两机关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通常对争议中的法律和命令作出违宪判断。在此标准之下,违宪审查机关须对立法者判断再作具体详尽的深入分析,倘无法确信立法者的判断是正确的,即非不得宣告系争手段不符比例原则之要求。[21]因此,严格审查基准就是国家必须对以下两点予以论证:(1)立法目的的正当性;(2)所采用的手段必须是为了达到该立法目的所不可欠缺的。争议的问题性质不同,审查基准也不同。对条约而言,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需考虑如前所述的较多因素,可能影响法院对系争条约的宪法判断。
  1.回避宪法判断。回避宪法判断是指法院对系争条约不予判断,最常见的是以“政治行为”为借口拒绝对条约进行审查。所谓“政治行为”,是指法院依据权力分立原则将系争问题归为政治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法院不认为其属于司法权判断的范围,条约的司法审查经常遭遇这一情况。日本的“砂川事件”是司法机关主动拒绝做出违宪判断的经典案件。[22]1957年,日本当局扩建位于砂川镇附近的美军机场时遭到反对,反对者认为《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违反了日本宪法9条关于禁止武装力量的条款,并要求废除条约。抗议者示威并闯入机场,遂被警察逮捕并起诉。1959年3月,东京地方法院受理该案,法院未对《安保条约》是否违宪做出判断,但认为美军的驻留违反宪法,后原告越级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安保条约》关系到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政府和议会经过正当的缔约程序后,在不具备明显违宪的前提下,法院不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在审查具有政治色彩的条约时,日本法院确立了一个“是否明显违宪”的宽松审查标准。1971年英国有一个判例,原告宣称政府签署《罗马条约》不合法,因为这意味着西敏寺议会主权一个看不见的投降。法院在该案中拒绝对此做出不合法宣告,认为当这是一个纯属假想的问题时,法院可运用裁量权拒绝做出宣告。[23]在美国1984年的“Trans World Airlines, Inc v.Franklin Mint Corp.”一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将一项根据条约内容制定的法规的起诉视作是政治问题而不予受理。[24]
  2.合宪判断。合宪判断是接受对系争法律或者命令的审查,但却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审查标准,从而肯定其效力。在对条约的审查上,法院经常做出合宪性判断。1920年美国“密苏里州诉霍兰德案”中,[25]该案涉及《候鸟条约法案》是否超越联邦权力而违宪时,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宪法规定的联邦和各州之间的权力划分进行宽泛解释后,认为该条约的签订是联邦政府对国家生态资源实施综合管理的需要,并未超越联邦的缔约权限而侵犯州的利益,并对条约作出了合宪判断。通常,在对涉及国家安全内容的条约进行审查时,法院经常对条约进行合宪判断,维护国家利益。
  3.违宪判断。违宪判断是法院接受对条约的审查,依据较为严格的标准审查条约的内容,判定其违反宪法。法国宪法委员曾经裁决,法国1998年7月18日签署的有关设立“国家刑事法院”的《罗马条约》中对已经赦免或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依然享有管辖权的规定和允许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在本国领土上开展调查的规定将“损害行使国家主权的基本条件”,欲批准该条约,法国就必须先行修宪。[26]对条约进行违宪判断依据的是严格审查标准,其标的通常是条约违反了本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或者条约侵犯了本国的主权,或者条约违反了权力分立,对某一问题的处分和决定不属于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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