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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离

  
【注释】① 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学新论》、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都将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的第一要素,但是,这些教科书没有将主体作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似乎是不妥当的,因为行政行为的要素与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是同一意义的概念,要素是技术问题,而要件则是一个法律或者法理问题。 
  ②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 
  ③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④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有三个,一是制定行政法规,二是制定部门规章,三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则包括国务院、国务院职能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民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立法法》对其他尤其规章以下或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没有作出规定,这可能要在今后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有所反映。 
  ⑤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⑥ 皮纯协主编的《行政法学》一书对我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了下列批评:一是行政主体的概念不科学,混淆了人格主体与代表主体;二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定位有误,以形式责任代替了实质责任;三是行政主体资格条件过低,导致种种负面后果;四是研究视角过窄,妨碍了对行政组织法的全面研究。这些批评是有道理的,它对于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是有意义的。参见皮纯协主编:《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⑦ 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页。 
  ⑧ 前注⑦,关保英书,第207页。 
  ⑨ 前注⑦,关保英书,第208页。 
  ⑩ 前注⑦,关保英书,第208页。 
  (11) 前注⑦,关保英书,第208页。 
  (12) 前注⑦,关保英书,第207—208页。 
  (13) 《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对海关组织规定的立法技术是相当讲究的,它对我们今后制定相应的规则有借鉴作用,但该条例后来被废止了,海关总署的职权被吸收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 
  (14)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究竟是同一概念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管理到行政执法是我国行政权行使的一大进步,对此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 
  (15) 参见贾湛、彭剑锋主编:《行政管理学大辞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1页。 
  (16) 前注⑦,关保英书,第188页。 
  (17) 参见[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章。 
  (18)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了主权者、行政体与臣民是一个比例等式的概念,认为在这个等式中各有各的功能,若行政主体行使制定法律的功能,或者主权者行使行政权,比例等式就会被破坏。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9) 关保英:《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0—61页。 
  (20) 前注(19),关保英书,第65页。 
  (21) 前注⑦,关保英书,第207页。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还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这几部法律是我国目前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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