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官文化不利于有限政府意识的普及。建立有限政府是
宪法文化的要义之一。洛克从英国的政治实践中认识到,对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的真正威胁是来自政府的侵害。所以要建立有限政府,把政府权力规范到一定的范围之内,使之合法的运行,即“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了市民社会不同领域与部分自主的外在界域;市民社会也以此设定了国家行动的界限”[12]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公民权利免于受到来自政府的侵犯。而如果我们的各级官员以清官自居,时时处处模仿古代的清官,官本位的思想不仅得不到消除,而且会有加重的趋势,他们便会错误地认为作为为民之父母,什么事都应当管。这种政府权力无限大的意识与有限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
3、清官文化不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
宪法文化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其出发点的。
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就是贯穿着契约精神的宪政建设,即设计合理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正如列宁曾概括的:
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宪法修正案,对现行
宪法共进15处修改其中涉及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有五条,并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清官文化大行其道,标志着官本位思想依然毒害着人民群众,在这种意识之下公民不是法治的主体而是法治的客体,导致了公民权利意识的缺失。迷信于清官,就不会相信制度,就会相信是清官而不是
宪法与法律来保证自己的权利行使且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侵害。
最后顺便提一下,在这里我们反对清官文化的大行其道,并不等于反对对官员的教育,相反我们是支持各种教育活动的,我们只是说不能过多地依赖为官者个人内在的品质。而且,“清官”一词包含了许多封建专制的因子,应该被“公仆”一词所代替,应当实现由清官文化向公仆文化的进步与转化。有学者认为“历史作为遗产,它的价值不是使现代人回到历史中去,而是为现代人开创新的历史提供营养和动力。”[13] 或许,这应当是清官文化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