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例层出不穷,也迫使理论界与实务界认真对待基本权利的保护课题。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近年来也逐渐增多,但大都是在作一些口号式的宣扬,并没有比较严密的论证,类似于“我说它应该是这样的,所以它就应该是这样的”的逻辑,显得比较缺乏说服力,从而难以让人信服。而且,主要侧重于对制度的批评,有价值的、可行的建议和改善措施则比较少见。我们的实务界囿于种种因由,至今对
宪法能否进入司法适应层面讳莫如深,人为地制造“禁区”,残忍地拔掉了国家根本法的“牙齿”,使得我国宪法成为了“没有牙齿的”(Non-teeth)法。倘若我们因此就对
宪法的这种苦情听之任之,甚或还要在其倒地的身体上顺势踩上两脚,认为
宪法本来就是“闲法”,那就根本违背了法治国的精神,而且也不符合新康德主义学派所揭示的“不能从实存中直接推断出当为命题”的那个说法。 因此,我们决不能等闲视之,需要尽快完善我国基本权利国家制度,前文德国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的理论与实践发展状况无疑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视角。
【注释】本文是作者硕士学位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6月)的第一部分,发表时由于篇幅的限制,注释有较大程度的删减,这里张贴出来的是完整稿。在此特别感谢导师胡弘弘副教授对于论文写作所给予的悉心指导,同时也感谢论文答辩委员会诸位成员的指点和厚爱。当然,文责自负。
魏迪(1981—),男,江苏徐州人,法学硕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参见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51—66页。
这里要讨论的国家保护义务主要是在国家内部、以国内法为论述范围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义务并非本文重点探讨的内容。当然,在行文过程中,对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保护义务也会有一定程度的阐述。
王贵松:《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载韩大元主编:《中国
宪法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86页。
参见信春鹰:《罗纳德·德沃金与美国当代法理学》,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
参见林来梵、季彦敏:《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董云虎:《“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www.xinhuanet.com.。
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75—176页;吴庚:《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第86—87页。
有关基本权利防御权功能的专门论述,请参阅张翔:《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
当然,有关称呼或术语可能会存在差异,双重性质即又被学者称为双重功能、双重形构或双重角色。而客观秩序则又有客观面向、客观法功能、客观法内涵和客观法原则的别称。有关于此,请参阅 Robert Alexy:《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程明修译,载《宪政时代》第24卷第4期;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张嘉尹:《基本权理论、基本权功能与基本权客观面向》,载《当代公法新论——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上册), 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张嘉尹:《论“价值秩序”作为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0卷第5期。
参见张嘉尹:《基本权理论、基本权功能与基本权客观面向》,载《当代公法新论——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上册), 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
参见刘淑范:《
宪法审判权与一般审判权间之分工问题:试论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保障基本权利功能之界限》,载刘孔中、李建良主编:《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8年,第228—231页。
Christian Starck:《基本权利之保护义务》,李建良译,载《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1997年。
参见韩大元:《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