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文的研究前提
由于二元范畴论是对“权力、义务”说及“权力、权利”说的折中,能够克服二者上述局限,并且可以兼顾公私法分立下的权利本位问题,较好的协调现行学说的争议,故本文所讨论的环境法本位将在此前提下予以建构。
在二元模式下,法律关系实际上被划分为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私法关系和以“权力—义务”为核心的公法关系。在前者,权利本位强调以权利作为私法的逻辑起点、轴心、重心,主张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务于权利,即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保护和实现为宗旨平等地设定、分配、强制义务,其主题是以激励为机制的社会调整,鼓励人们以积极的公民意识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法律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而义务本位则与此对立;在后者,权利本位强调以权利来制约、控制权力,权力的行使是为保障权利,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谁占支配地位是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分水岭。因而,虽同是权利本位,但其中权利的对应面各有所指。如此便可以解释权利本位为何成为近代以来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石范畴。
由此还可演绎出判断法律本位的直观方法,即站在立法者对立面,以立法规制对象及普通国民的利益作为评判标准。因而,判断一法律类型以何为本位,不是考察该类型之下具体法律规范如何规定,而是依据该法律所要保障的是何者利益。如果法律标榜的是保障普通国民的利益,则是权利本位,否则是义务本位。将此标准与二元模式结合考察不难发现,权利、权力、义务三元素会出现三种本位,但权力本位对国民意味着义务的承担,因而其实质仍然是义务本位。
这种标准并非凭空而来,其背后存在着深厚的价值支撑。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这些价值要求法律不因人的身份或某种资质而给予特权,法律要以保障最普通民众的利益为宗旨,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法律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之存在及其尊严,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非限制人性为目标,即使实质上不能达到这种目标,但至少要宣称秉承这样的理念。
依此为标准考察法的历史类型不难发现,权利本位这一理念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才形成的。
(三)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利益主体和体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而法律所保护的正当权利并非只有个人权利一种形式,社会团体、种族、政府的权利也是保护对象。就已有文献看,将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与权利本位、义务本位并列作为法本位类型的观点较为常见,但事实上,权利本位是相对义务本位而言的,它回答的是如何看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个人本位是相对社会本位而言的,它回答的是如何看待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既可以有与个人本位相结合的权利本位,也可以有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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