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在卫生法的制定过程中,应注意诸如此类的漏洞,用道德规范对其加以更为全面有效的指导,引导人们特别是患者对医疗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对医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解读,并且利用道德力约束患者的行为,引导其运用正确适当的办法解决纠纷。患者作为弱势一方,是应当给予保护,但是法律要公正、无偏私,则要理性立法,不受或少受道德感情的不当影响。因为立法时受道德感情的不当影响越大,则执法、司法时对实质正义的破坏力就越大。所以,法律一方面要加强医护人员的道德约束,一方面也要加强患者方面的道德规范,道德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起到全面的指导作用。
三 法律与道德的互补
法律与道德相互区别。二者各有优势,同时又有着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所以,法律与道德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笔者不对法律与道德各自的优劣作过多赘述,重点是如何将二者更为有机的结合,以充分发挥其互补性的特点。
法律作为道德的基础和依托,是使人们自觉守法、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保障因素。一种法律是否能够有效运行,起到其应有的规范和调节作用,取决于该法律与他所依托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是否一致,取决于该社会道德规范对法律的支持度和认可度。法律必须获得道德的支持,与社会价值相符合,才不会丧失其存在的意义。而法律又是道德的具体化和强制化,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法律规范体现了人们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评价,法的公平正义原则恰恰反映了道德的愿望,体现了社会生活的道德精神和道德原则。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和道德所体现的正义,就是要达到在现实生活中解决问题,促进和谐的目的。同时,法律是道德的支撑,没有法律的强有力的支持,道德的美好目标也必将难以实现,法的实施过程,也是增强人们道德意识、规范培养人们道德责任感、养成道德行为习惯的过程。
要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互补性,就要抓好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环节。首先,在立法过程中要有一个准确的道德定位。该法是要调节哪方面关系,保护哪些利益,解决怎样的纠纷。若道德定位不准确,则可能使得该法律脱离客观实际,从而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道德定位准确以后还应站在客观的角度,公正的对待法律所要调节各方。平等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的维护双方的权益,做到理性立法。如在制定或修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时,不但要考虑到患者的利益,保护他们的权益,还应该对院方的权益也进行平等的保护。不但要对医护人员进行道德上的约束,对患者方也要采取必要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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